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子女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孩子参加兴趣班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对于离异家庭而言,孩子兴趣班的费用该如何承担,是否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回顾
大志和小莉自由相恋结婚,育有一女。孩子上小学时,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考虑到大志工作性质经常出差,小莉作为自由创作者时间相对灵活,双方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爸爸,但 18 岁前跟随妈妈生活,大志支付孩子 70% 的生活开销。起初,这种安排较为和谐,小莉也注重在孩子面前维护大志的好爸爸形象。
但小莉结识新男友后,情况发生变化。新男友的孩子性格外向,让小莉意识到自己对女儿的教育有所疏忽,担心孩子不合群,便未经大志商量,为女儿报名了芭蕾和播音班。起初大志支持孩子提升综合素质,但后来小莉陆续给孩子报了书法、攀岩、钢琴等十余个兴趣班,每月兴趣班费用高达七千,这让月收入仅一万多的大志难以承受。大志与小莉沟通表示经济压力大且孩子课程过多不好,小莉却认为孩子确实变得开朗胆大,不愿减少课程。双方协商无果,大志拒绝支付所有费用,小莉一气之下将大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近一年的生活费和补习班费用,总计 9.8 万元。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 42 条规定,子女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教育费” 的范畴有明确界定。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广义上指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范围一般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基本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对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夏令营、游学的费用,以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案例分析
在大志和小莉的案例中,小莉为孩子报名的众多兴趣班费用,属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小莉在未与大志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报名多个兴趣班,且费用过高。从法律角度看,大志没有义务在事先未同意的情况下承担这些费用。虽然小莉认为兴趣班对孩子有积极影响,但在费用承担问题上,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原则。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是费用的合理性,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孩子的实际需求来判断。在本案例中,小莉主张大志支付的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 8000 余元,远超当地生活水平,已超出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范围。其次,法院会关注父母双方的意愿,对于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支出,要求另一方分担,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在本案中,法院询问了孩子对兴趣班的接受程度,体现了对孩子意愿的尊重。
最终,法院判决大志支付抚养费 5 万余元,而未全额支持小莉要求的兴趣班费用。这一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法院在平衡孩子利益、父母意愿和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时的考量。
律师建议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给出了重要建议。抚养费支付数额应具有合理性,父母在为孩子报兴趣班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避免因过度追求孩子的全面发展而给另一方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同时,孩子的性格培养与父母的鼓励和陪伴密切相关,亲子娱乐活动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同样重要,不应过度依赖兴趣班。此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想为孩子报兴趣班并要求另一方分担费用,应事先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并征得同意,同时注意留存对方同意承担费用的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离异后孩子兴趣班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以及如何分担,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父母双方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理性协商,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同时,合理分担抚养费用,避免因费用问题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