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若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家产分割与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相关规定与处理原则。
一、离婚时的家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两个女儿通常不直接参与家产分割,家产分割主要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展开,但女儿的相关情况会对分割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是离婚时分割的主要对象。
分割原则与方式
一般均等分割: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以体现公平原则。例如,一套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可能会采取折价补偿、变卖后分割价款或直接按份额共有等方式平均分配。
协商约定优先: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财产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将某部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或者按特定比例分配。
女儿与家产分割的关联
专属财产情况:若家产中存在专属于女儿的财产,如他人明确赠与女儿的财物、女儿个人获得的奖金、用抚养费积蓄购置的财产等,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归女儿所有,不参与夫妻间的分割。
未成年女儿抚养考量:当女儿未成年且需要抚养时,法院在分割家产时会充分考虑女儿的利益。为保障女儿后续的生活、教育等需求,可能会适当多分给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以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照顾女儿成长。
二、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判定
抚养权的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进行判定。
不同年龄段的判定倾向
两周岁以下: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女儿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幼儿在该阶段对母亲的依赖以及母亲在照顾幼儿方面的天然优势。但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形,女儿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女儿,若父母对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生活习惯、与女儿的感情亲疏等,按照最有利于女儿的原则进行判决 。当女儿已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儿表达希望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愿,通常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优先考虑的情形:在双方都争取女儿抚养权的情况下,若一方存在以下情形,可获得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女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离婚涉及两个孩子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及相关纠纷的首要方式。夫妻双方应秉持互谅互让、以子女利益为先的原则,就女儿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方式与时间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女儿的年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同时,对于未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法院会判决其享有探视权,并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以保障其与女儿的亲情联系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也会一并处理,双方需提供相关财产证据,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总之,离婚时涉及两个女儿的相关问题较为复杂,无论是家产分割还是抚养权判定,都应以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和平协商解决纠纷,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依靠法院的公正判决妥善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