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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贵溪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该案被告黄某与原告赵某系夫妻,育有一名两岁的女儿。今年1月初,赵某以感情不和等理由提起离婚诉讼。受理起诉后,承办法官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该院“周淑琴工作室”家事解纷“五心工作法”,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和意见,逐步厘清双方矛盾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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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赡养遇难题 法官巡回审理护亲情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当尽到的法律义务,作为子女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照顾父母,古人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时间的流逝是无法改变的,欲尽孝、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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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的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份相识,原告对陈某一见钟情,从此开启了“疯狂砸钱”模式。从2022年9月份开始,原告给被告购买了各种金首饰、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而且又通过微信、银行等给被告数次大额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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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引父子反目成仇
1985年,该企业给老王分了2间50㎡的平房,后老王的次子小王与李某结婚,因房子不够居住,在该房屋前面修建了2间房子,用于居住并兼开商店。2003年小王与李某意外身亡,老王的长子大王与妻子张某搬入小王居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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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宫外孕致残怒讨健康权
一位80后的武汉女孩与一已婚男子发生婚外情后不幸发生宫外孕,最终导致十级伤残,不能再孕。两人分手后,女方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昨悉,法院就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男方承担一半责任,补偿女方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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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因的股东为原被告两人,并无其他股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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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本案中坚持要求对被告在离婚前未经其同意搬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经济补偿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此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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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原被告在婚后开办共同经营,故虽然两人在公司资本金的出资上占有比例不同,但还是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对上述公司的资产、负债、盈亏状况等不明,且原被告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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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否认被告出资,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予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因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均无产权证明,故本案暂不予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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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暂不要求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原、被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暂不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原则判决,结合原、被告的意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坐落于张家港某处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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