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一起时不时会有小摩擦或性格等问题导致分手,那么,分手后一方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呢?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通常约定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几率很大。法院往往会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而且,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也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显然,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不能援引上述规定向对方索要赔偿或补偿。但是,如果一方隐瞒已婚之事实,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甚至于让另一方怀孕、生育。无过错方可以以侵犯人格权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过错方索赔谨慎损失赔偿。
由此可见,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中并不认可。如果你有婚姻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婚姻律师,帮你解决婚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