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探视权的特点: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视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视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视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