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需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子女是否可以起诉主张抚养费?
【案例一:江苏(2021)苏09执复112号】
甲和乙离婚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女儿丙,由乙抚养,跟乙姓,甲一次性支付乙两万元,以后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承担一半。
丙向法院诉讼,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首先,涉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丙的父母甲、乙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甲一次性支付乙两万元后,不再支付抚养费。该调解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甲和乙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乙与甲订立调解协议之后,丙的生活状况并无大的变化,且时间较短。乙又以丙名义诉讼,有违诚信。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2021)京03民终16415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丙抚养,乙无须支付给抚养费。
现,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乙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乙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依法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及未 成年子女目前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判决如下:
乙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甲抚养费3000元,至甲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总结】
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无需负担子女抚养费,之后,子女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需要具体分析。若起诉时间与离婚时间较近,孩子生活状况、物价水平等并无大的变化,此举有违诚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当地物价水平上涨、孩子消费发生了较大变化,则,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