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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家事调查员制度 让家事审判更有温度

  近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权争议案件过程中,向延吉市婚姻家事辅导中心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家事调查,并出具家事调查报告,法官参考报告内容成功解决纠纷。


  2015年4月,齐某某(男)与张某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齐。因婚前缺乏了解,在生活相处中存在诸多矛盾,2019年双方决定离婚,约定女儿小齐由父亲齐某某抚养。齐某某抚养小齐4年后,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小齐,并且提交了小齐发送的“想跟妈妈一起生活”等内容短信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仍态度坚决,均坚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家事调查员发出《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委托其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情况调查,判断是否存在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家事调查员在收到委托后,通过走访孩子父母、亲友、去孩子就读的学校和老师面谈等方式,了解孩子近况,同时对委托事项进行了调查,随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出具家事调查报告。法官参考家事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依法进行判决,双方均息诉服判。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具有伦理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是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复合型纠纷。因客观原因,基层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常常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吉法院在家事纠纷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家事调查员制度,今年以来,通过第三方介入调查的形式对5起案件进行事实核查,形成的家事调查报告,为法官审判提供兼具法理和情理参考依据,有力推动了案结事了、事心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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