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方某与被告邹某于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6日生育女儿方某甲。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的矛盾日渐增多,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两人总会因各种小事发生争吵且难以调和。原告于2017年初受单位委派至赣州某地开展为期一年多的扶贫工作,扶贫之前原告已与被告有过商量,被告表示赞同与支持。2017年7月左右,被告无任何缘由的突然向原告提出离婚,让原告感到十分诧异,原告起初并不同意离婚,寻找自身的原因的同时,也不断的想办法缓和,但被告态度异常坚决,不愿联系、不肯见面、也不说明离婚原因,仍然坚持离婚,丝毫不给原告任何机会,对原告更是说话带刺,言语恶劣,没有一点缓和的余地。由于被告的不沟通,原告在经过一年左右的挽救后发现被告仍然坚持离婚,原告只好表示同意离婚,希望好聚好散,但此时被告却又称不同意离婚,甚至还说出拖死原告的话语。2018年5月11日被告搬离原告住处,自此双方持续分居至今,彼此积怨,根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已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曾于2022年12月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然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仍旧无法正常沟通,也没有共同生活,根本不存在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无法正常沟通、性格严重不合是导致双方婚姻走向终点的首因。正是因为这个首因致使婚后的夫妻生活争闹不断,已温存的一点感情早已在双方的争吵中烟消云散,现双方已分居达五年以上,继续维持这种让人窒息的“形婚”实无必要。因与被告就离婚、孩子抚养等再次协议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尽快结束这段不该有的婚姻,故具状起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10月25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起诉离婚成功
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是否准许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又缺乏有效沟通,使夫妻感情逐渐趋于破裂。方某曾于2022年起诉邹某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关系均无实质性改善。现方某再次起诉离婚,邹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方某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方某甲的抚养问题:鉴于方某甲书写的意愿书表示其希望跟随母亲邹某一起生活,结合方某甲的生活现状、被告也有工作收入、未发现被告存在不适合抚养方某甲的情况等,结合庭审中,原告亦愿意尊重女儿的意见,法院确认婚生女由被告邹某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理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及本地的教育生活开支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方某自2023年11月份起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女方某甲抚养费17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鉴于原告方某提出探望权问题,法院认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感受到父亲或母亲爱的缺失,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本着有利于方某甲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原告方某有权每月探望方某甲四次,被告邹某有协助义务。
律师办案心得:虽然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但是如果仅仅以该条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没有其他法定情形,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分居满两年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的离婚情形。但是想要依据该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应当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第一,分居的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并不包括在内;第二,分居满两年应当是来连续计算的。如果中间多次分分合合,那么分居的时间要从最后一次分居后才起算;第三,即使以上两个条件都满足,还需要经过法官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才可以真正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