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系B的母亲,A现年78岁,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B对其母的生活不闻不问,平时电话也不打一个。亲戚朋友质问B,B却说平时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其母A.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时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强调家庭责任,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该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本案A现已年满78周岁,与B未在一起生活,诉求每月X元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B每月向A给付赡养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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