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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人做“法事”拆婚不成起诉退款

法院:双方通过封建迷信图谋不道德目的,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做“法事”能拆散一桩婚姻?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人做“法事”不成诉请退款的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合同无效,被告牛某退还原告程某9000元。

  程某(女)因在工作、生活中受挫,情绪压抑无法排解,于2021年2月通过网络平台广告与心理咨询师牛某取得联系。牛某通过网络为其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程某上过几节课程后,感觉收获很多,对牛某称赞有加,并多次委托牛某代购手镯、香薰、饰品等。

  2021年下半年,程某单恋其朋友宋某,但宋某已婚且与配偶感情稳定,程某因此郁结于心,便向牛某询问能否做一场“法事”拆散宋某与其配偶的婚姻,牛某表示可以。其后,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牛某1000元,备注定金,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等方式向牛某转账8000元,备注“拆婚法事尾款”。牛某收款后,多次向程某发送相应视频,印证事情进展。2022年,程某发现宋某婚姻未发生异常,感觉牛某对自己存在欺骗,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间的合同无效,要求牛某返还所有款项。

  庭审中,牛某称,其与程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拆婚法事”合同,而是存在买卖合同、有偿心理疏导和疗愈服务合同、赠予合同等多重关系。其曾多次为程某提供心理疏导课程、接受程某的委托购买产品、旅游期间替程某祈福等,其收取费用中的5000元系半年的心理疏导课程学费、2000元系受委托购买物品支出、3000元系受委托祈福支出、9000元系演艺服务费,另有部分小额红包,属于个人赠予。因程某想拆散他人婚姻后上位,情绪一直受到影响,为达到更好的心理疏导效果,自己找了一家文化演艺公司进行戏剧演艺活动,用于疏导程某的情绪,且其收取的9000元费用中的6000元已经支付给了该文化演艺公司,剩余的3000元为应收取的程某心理疏导费用。上述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程某要求自己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程某则认为,其与牛某的聊天记录中多次体现有关“法事”的内容,且牛某收取费用后发给程某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人员身穿道袍,手持木剑,桌子上摆放着神像、符纸,屋子内烟雾缭绕,与影视作品中的“法事”无异。所以,牛某的行为就是封建迷信行为,双方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牛某应当退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程某、牛某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双方2021年进行的民事活动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合意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程某支付的5000元,根据其付款时间、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及程某在聊天中的评价及感悟,对牛某辩解该费用为心理疏导服务费用的观点予以采纳。牛某所称购买物品收取的2000元,亦与付款时间、邮寄时间、双方聊天内容吻合,对此予以采信。牛某收取的备注定金、“拆婚法事尾款”合计9000元,结合双方聊天内容、牛某发送的视频内容,确定系牛某收取的“拆婚法事”款项。

  因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有偿心理疏导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且相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程某主张牛某返还收取的上述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牛某收取的9000元,经审查为以破坏案外人婚姻为目的的“拆婚法事”款项,程某、牛某通过封建迷信方式图谋不道德目的,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及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无效,牛某应将其收取款项予以退还。因牛某已将其中6000元转付案外公司,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确定牛某退还程某6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2)。牛某收取3000元祈福费用,因其并非依法登记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取祈福费用于法无据,且牛某未举证证实费用支付情况,该项费用应退还程某。牛某收取的其他款项系多次以小额支付产生,属于一方自愿向另一方的给付,已经实际支付、领取完毕,对程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程某9000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了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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