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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起纠纷 三次调解止纷争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三次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王某与哈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王某将房子的修建包工包料承包给了哈某,造价12万元。工程按时竣工,但王某因对房屋提出质量异议,没有支付剩余的5万余元工程款,后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剩余的工程款,并已审理完毕。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哈某重建房屋或支付房款10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


案件办理:

开庭前,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情,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组织调解工作,但原告提出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在征求双方同意后在庭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工程部分有质量瑕疵,不符合要求。承办法官为让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修复价款和程序有了解,给调解工作打基础,因此让原被告先自行咨询修复程序和价格问题后,再次组织对房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承办法官向有权威的专业机构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做足准备工作后。再次传唤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耐心解释修复程序和需要花费的金额等事项,给双方讲明利弊,尤其是给被告说明后期程序所要带来的费用及承担的责任,让其明白工程质量是关键,若出问题所引发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最终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5万元,并分别承担5000元鉴定费的调解协议,案件突破了僵局。


 本案的办结体现了“如我在诉”的真正内涵,本可按照程序移送设计,拿出维修方案,评估修复费用,再找专业机构维修,支付修复费用,但这些程序产生的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不管是败诉方承担还是按比例分配,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因此,承办法官做足一切工作后进行了三次调解,尽可能的去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下一步,木垒县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哈尼马特、奥木尔坚

编校:李金汝

二审:卢婷婷

三审:王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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