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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 首次执行 执行和解 未成年人 财产权利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基本案情

  代某平、黄某荣系代某吉的祖父母。2016年,代某平(被拆迁人)与当地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安置对象包括代某平、黄某荣、代某吉在内。协议签订后,代某平领取拆迁安置款共计530597元,但未向代某吉支付其应得的拆迁款份额。2019年,代某吉父母离婚,其抚养权在母亲赵某霞。经代某吉起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代某平、黄某荣应给付代某吉拆迁奖励、货币安置款共计108125元。因被执行人代某平、黄某荣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某吉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1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某平、黄某荣向法院提出,希望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让步,适度减少拆迁安置款金额以达成执行和解,并作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代某吉的法定代理人赵某霞向法院提出,其离婚后独自承担两个小孩抚养义务,经济压力较大,急需法院将该款执行到位用以负担小孩后续抚养费用。

  由于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均可能违法使用、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依照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创新形式向双方作出《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告知书》,当场宣读告知并依法记录在案。告知后,法定代理人赵某霞、被执行人代某平、黄某荣当即表示“收到法院告知,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内容”。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全额兑付案款,划拨至代某吉个人账户名下。

  鉴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渝0116执1505号执行裁定:(2021)渝0116执15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3日结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办案要点为,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安全,避免任何一方减少案款支付或将案款用作抚养费而减损未成年人权益。据此,法院通过财产安全告知书的形式就案款性质、保管及处分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告知:一、该款属于未成年所有财产,监护人对该款的保管和处分应当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二、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减少案款以达成执行和解的意见。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不宜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财产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放弃;三、对于有抚养权一方监护人陈述用于抚养的意见。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决定抚养义务履行内容,与该款无关。在收到法院的财产安全告知书后,法定代理人赵某霞、被执行人代某平、黄某荣当即表示“收到法院告知,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内容”。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中,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责任,若执行和解内容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阻止。人民法院依职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保护权益的性质作出相应的财产保护告知书等,履行告知、督促、释明等职责,及时纠正当事人认识误区,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100条、第1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执1505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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