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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

民事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主要财产所在地 地域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诉称,2003年8月12日方某与颜某在美国登记结婚。2009年2月,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涉诉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在颜某一人名下。2016年5月26日,方某与颜某离婚,但未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某所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某、颜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某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涉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某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某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涉诉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


  移送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1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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