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张某与奚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4 年 8 月 4 日,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张某毕业于知名高校金融学专业,曾在某金融公司任职年薪 50 万元,但自 2016 年 8 月份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 1500 元抚养费。一审法院确定女儿随奚某共同生活,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 元。
上诉情况: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正值壮年,毕业于名牌高校,有能力通过工作获得收入,且名下有两套房屋用于出租,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抚养费。一审法院确定的每月 600 元抚养费较低,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遂改判张某按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支持
上海一中院的改判在法律上是有依据且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随着孩子的成长,其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案件中,孩子已经就读幼儿园,日常开销会逐渐增多,一审判决的每月 600 元抚养费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例如孩子的学费、兴趣班费用、日常饮食起居等方面的花费。所以从子女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提高抚养费数额是合理且必要的。
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
张某虽然在一审时处于失业状态,但他正值壮年,毕业于名牌高校,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具备找到工作获得收入的能力。这意味着他有潜力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经济收入来承担抚养义务。
此外,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有一定的资产收益。这也说明他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能够支付更高数额的抚养费。法院对 “月总收入” 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还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等。所以综合来看,张某有能力承担每月 2000 元的抚养费。
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上海作为一线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孩子的抚养费用也会相应较高。一审判决的 600 元抚养费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下可能难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而每月 2000 元的抚养费更符合上海的实际生活情况,能够为孩子提供相对较好的生活条件。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标准,改判张某按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合法且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孩子能够在相对良好的经济条件下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分析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张某与奚某抚养费纠纷案,阐述了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意义。在该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 元,奚某不服上诉后,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标准,改判张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
从子女实际需要角度看,随着孩子成长,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需求不断增加,一审判决的 600 元抚养费难以满足孩子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如学费、兴趣班费用、日常饮食起居等花费。
在父母负担能力方面,张某正值壮年,毕业于名牌高校,有找到工作获得收入的潜力,且名下有两套房屋用于出租,有一定资产收益,具备支付更高数额抚养费的能力。法院对 “月总收入” 作相对宽泛解释,涵盖工资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等。
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上海作为一线城市生活成本高,孩子抚养费用相应较高,一审判决的 600 元抚养费难以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每月 2000 元抚养费更符合上海实际生活情况,能为孩子提供相对较好的生活条件。
上海一中院的改判合法且合理,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孩子在相对良好的经济条件下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