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珊珊长期遭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王光宇在婚姻生活中对董珊珊进行了极其残忍的身体暴力,殴打行为频繁且严重。董珊珊多次受伤,身体出现多处淤青、骨折等情况。她曾试图向家人、朋友求助,也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家暴行为仍未停止。最终,董珊珊因被殴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律处理: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王光宇被依法以虐待罪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光宇对董珊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这一案例凸显了家庭暴力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推动了社会对反家庭暴力法律完善的重视。
在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可能会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刑事处罚:虐待罪:如果施暴者长期、频繁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情节恶劣,但每次造成的伤害尚未达到重伤级别,可能构成虐待罪。依据《刑法》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若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施暴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政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例如,施暴者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赔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如果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身体暴力
殴打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包括用拳打、脚踢、掌掴、使用工具(如棍棒、皮带)击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进行攻击。例如,丈夫在争吵中用拳头击打妻子的脸部、身体,或者父母用树枝抽打子女等行为都属于殴打式的家庭暴力。
捆绑行为:通过绳索、布条等工具限制家庭成员的身体自由。比如,将配偶的手脚捆绑起来,使其不能正常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对身体造成伤害,还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推搡行为:在激烈的情绪下,用力推搡家庭成员,导致对方摔倒受伤。例如,在过道上用力推搡对方,使对方后脑勺着地,可能造成脑震荡等严重后果,这种推搡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
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除了捆绑,还有将家庭成员锁在房间里,阻止其出门工作、上学、就医等正常活动。例如,把妻子锁在没有窗户的小房间里几天,限制她与外界联系,这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
精神暴力
言语威胁:使用具有威胁性的语言,让家庭成员产生恐惧心理。例如,丈夫对妻子说 “如果你敢跟我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家” 或者 “你要是再跟那个人联系,我让你没有好日子过” 等话语,这些威胁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辱骂和诋毁人格:经常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语言辱骂家庭成员。比如,父母骂子女 “你怎么这么笨,简直是个废物”,或者配偶之间互相辱骂对方 “你长得这么丑,除了我谁还会要你” 等,长期的辱骂会对受害人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长期冷暴力:对家庭成员故意忽视、不理睬,拒绝交流沟通,使对方在情感上遭受折磨。例如,夫妻之间一方长期不与另一方说话,对对方的情感需求、生活需求等一概不理会,这种冷暴力行为同样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性暴力
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配偶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例如,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行为。
强迫进行性行为方式:强迫配偶进行令其感到痛苦、屈辱或者违背其性观念的性行为,包括强迫进行一些变态、扭曲的性行为,如性虐待等,这种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极大的创伤。
经济控制
控制家庭经济收入:将家庭的全部收入掌控在自己手中,限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支出,使对方没有经济自由。例如,丈夫每月只给妻子很少的生活费,连基本的生活用品都无法购买,并且不允许妻子出去工作赚钱,这种经济控制行为也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阻止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活动:不让家庭成员参与正常的经济决策,如购买房产、车辆等重要资产,或者阻止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培训以提升经济能力,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