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林某辉(已去世,户口于1990年注销)与赵某君(已去世,户口于1985年注销)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林某颖,儿子林某鹏,再无其他子女。1983年由父母共同出资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地区x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林某鹏名下,宅院内北正房六间。
2022年6月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上述父母留下的财产私自拆除,要新建房屋。原告发现后与被告协商上述财产依法分割问题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土地使用权证是林某鹏名下,原有房屋要塌了,林某鹏的子女说把旧房拆除,已经经过村镇审批通过后,房屋已经重新翻建完了,原告没有理由主张所有权。
原有旧房是林某鹏和杨某洁夫妻二人出资所建,不是父母所建,也不是他们的遗产。原告1974年结婚,户口就迁出,林某鹏的父母一直由林某鹏夫妻二人赡养,也一直与林某鹏居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的一般规定: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父母的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从而使得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对继承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如对遗嘱的效力认定、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份额的确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等内容,明确了宅基地继承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办法和确权登记要求,为遗产分割诉讼中涉及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父母共有宅基地部分子女翻建后遗产分割诉讼,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支持:
身份关系证明
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以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子女需提供能证明其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若户口簿无法体现亲属关系,可由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比如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等,以此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确认宅基地归属的重要依据,可证明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证书:若房屋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此证书能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若未办理,可提供建房审批表、准建证等能证明房屋建造合法性及归属的相关文件.
翻建相关证据
翻建审批手续:若翻建经过了合法审批,需提供村镇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以证明翻建行为的合法性.
翻建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用于证明翻建房屋的资金来源,确定各子女对翻建的贡献程度.
翻建前后房屋状况的证据:包括翻建前房屋的照片、视频、评估报告,以及翻建后的房屋现状照片、建筑图纸等,以便对比房屋的变化情况,为遗产分割提供参考依据 。
赡养及生活情况证据
赡养老人的证据: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言,老人的医疗记录、生活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情况,在遗产分割时可作为酌情多分或少分的依据.
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这对于遗产分割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遗嘱及相关协议证明
遗嘱: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需提供遗嘱原件,以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若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还需提供遗嘱订立过程的见证材料、笔迹鉴定报告等.
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需提供协议原件,证明受遗赠人或扶养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及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