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孩子母亲)与被告(孩子父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200 元。随着孩子逐渐长大,进入中学阶段,学习费用增加,且孩子参加了各种课外辅导班,包括数学、英语、绘画等,另外孩子的生活开销也因物价上涨而增多。原告收入有限,难以承担这些新增的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孩子目前的学习和生活状况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课外辅导班的费用是为了提升孩子的综合素质,且这些费用是合理必要的支出。同时,物价上涨也是客观事实,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需求。原告提供的辅导班收费凭证、孩子日常开销记录等证据充分,被告虽辩称自己经济压力也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无力支付增加后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增加至 2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