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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虚构工作履历为由辞退哺乳期员工

 怀孕生子本是一件幸福的事,但却有女职工在怀孕或哺乳期间被辞退,当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宝妈哺乳期内被辞退案,二审法院成功调解,郑某获得公司给付的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2018年,郑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20年、2023年两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2月,公司在郑某哺乳期内,以其工作表现与入职时主动上报的工作履历和工作能力不相符为由,解除了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郑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多项假期及应得工资、销售房屋提成无法享有及取得,故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休育儿假工资、销售佣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并授予2023年度五年服务奖励金牌。


  该公司辩称,郑某的工作表现与其入职时主动上报的工作履历存在差异,如以真实的工作履历前来应聘,公司不可能接收其简历也不会为其提供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此外,郑某主张的未休育儿假工资因法律依据不足,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因未休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房屋销售佣金因房屋尚未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不符合佣金结算标准,均不予支付,而“五年服务奖励金牌”非法定待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企业有自主决定权,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于2023年3月18日生育一子,2024年3月18日哺乳期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辩称其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虚构工作经历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纵观郑某的工作经历,其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与2024年1月签字确认的员工信息采集表中仅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这段时间不一致,大部分工作经历均为楼盘销售,且郑某入职该房地产公司已超过五年,共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这段工作经历并未对房地产公司录用郑某产生实质性影响。


  郑某尚处在哺乳期内,现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郑某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五年不满六年,故经济赔偿金应为8万余元。郑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镇江中院调解,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郑某各项费用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女职工尤其是孕产哺期间的合法权益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此条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以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者的工作履历部分虚构是否对用人单位的录用造成实质性影响,关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用人单位管理秩序的稳定。本案中,郑某的工作年限、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已说明其履历未对用人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更不得以此为由对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宝妈哺乳期内被辞退,维权时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

工作证、工作服、工作牌: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份。

考勤记录:可通过打卡记录、考勤表等形式,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支付宝或微信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情况,包括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

证明被辞退事实的证据

辞退通知:无论是书面的辞退信、电子邮件,还是口头辞退的录音录像,都能证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事实。

离职手续相关材料:如离职申请表、交接清单等,如果上面有关于辞退原因的记载,或者能体现出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明哺乳期的证据

孩子的出生证明:明确孩子的出生时间,从而确定哺乳期的开始时间。

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明宝妈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身体状况,以及需要休息和照顾孩子的情况。

其他相关证据

销售佣金相关证据:如果涉及销售佣金未支付的情况,需要提供销售合同、销售业绩记录、提成计算方法等证据,证明自己应得的佣金数额。

规章制度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宝妈,宝妈可收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证明自己没有违反规定,或者单位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工作成果相关证据:如工作成果报告、项目文件、客户反馈等,用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反驳用人单位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的辞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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