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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氏五兄妹遗产纠纷案:均等继承例外规则的司法实践

【典型意义】
  1. 精准适用均等继承例外规则: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 1130 条中 “均等继承例外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逻辑。通过对各继承人赡养事实的严格审查,合理调整遗产分配份额,打破传统均等分配模式,彰显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案件在遗产分配时如何考量赡养因素提供了清晰且具操作性的范例。

  1. 明确赡养事实证明责任与标准:确立了主张多分方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共同生活持续性、经济供养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证据要求,同时明确了对消极赡养行为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不仅规范了当事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举证行为,也为法院审查赡养事实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尺度,保障了遗产分配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1. 完善遗产范围认定与分配规则:对丧葬补助金性质的辨析及将其纳入遗产分配的处理方式,以及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账户余额锁定遗产范围的做法,丰富了遗产范围认定的司法实践规则,平衡了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解决涉及复杂遗产范围的继承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引导家庭赡养行为与纠纷化解:案件的处理结果传递出鼓励赡养、惩戒不赡养行为的价值导向,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提出的赡养事实固定策略、证据体系构建方法及调解优先程序选择等实务指引,为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孔某兴与其妻子刘某月生前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孔某甲、次子孔某乙、长女孔某丙、次女孔某丁、三女孔某戊。刘某月先于孔某兴去世,孔某兴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离世。孔某兴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 155416.71 元及丧葬补助 40291.16 元。原告孔某甲因与被告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就孔某兴遗产分配产生纠纷,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四被告主张长子孔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少分。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次子孔某乙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规定,法院运用 “基础份额 ± 浮动比例” 模型进行遗产分配。总遗产 19.1 万元按均等原则每人基础份额为 15.9%,考虑到孔某乙自 2016 年起长达 5 年持续照料父母起居,法院将其浮动比例上浮,最终酌定孔某乙分得 24% 遗产份额,其余四子女各得 19%,形成 “1.26:1” 的差异化分配格局。同时,法院将 4 万元丧葬补助金纳入遗产分配范围,以孔某兴死亡时(2021 年 12 月 24 日)银行账户余额为基准锁定遗产范围,排除后续账户流水变动影响。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分配中赡养义务的考量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如何准确考量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是关键问题。专家指出,《民法典》第 1130 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份额调整的法定事由,本案法院重点运用了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提高分配比例,以及有扶养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者应减少或取消份额这两项事由。孔某乙通过提交社区证明、物业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护理日志及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对其遗产份额进行合理上浮。而对于孔某甲抗辩称的 “隐性赡养”,因缺乏探视记录、节日转账等基础证据,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四被告协同举证形成的优势证据,认定其未尽基本赡养义务,对其遗产份额进行相应调整,这一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争议焦点二: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及遗产范围认定
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及是否应纳入遗产分配范围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专家认为,虽然根据最高法(2019)民申 382 号裁定,丧葬补助金属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多数法院参照《民法典》第 1122 条作扩大解释,允许按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本案法院亦采用此做法。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实际承担丧葬义务的继承人在经济上的付出,有利于实现 “谁承担丧葬义务,谁获得经济补偿” 的实质公平。在遗产范围认定方面,法院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账户余额为基准锁定遗产范围,排除继承开始后的账户流水变动影响,符合《民法典》第 1121 条 “继承开始时” 的效力认定规则,准确界定了可供分配的遗产范围,避免因账户后续变动引发的遗产分配争议。
【法律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1 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9 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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