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1. 在法定继承案件里,遗产范围的界定极为关键。劳龄款、拆迁补偿款等特殊财产性质复杂,不能简单认定为遗产。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结合财产来源、发放时间等因素精准判定,这影响着继承人的实际权益分配,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遗产范围认定的参考范例。
2. 代位继承份额的确定常引发争议。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时,份额并非一成不变。法院需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去世时其他继承人的状况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代位继承份额的确定既合法又合理,维护继承法律关系的公平公正。
【案情简介】
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外祖父母白老、董老均已离世,白老于 2005 年 8 月 5 日去世,董老在 2016 年 10 月 13 日去世。老两口育有白老大、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和白老五。不幸的是,姬先生和姬女士的母亲白老大早在 2001 年 11 月 29 日就已死亡,先于其父母去世。
因白老、董老生前未立遗嘱,姬先生和姬女士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遗产份额。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白老的劳龄款 108365 元的五分之一,以及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分别与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挂甲屯教养局 15 号房屋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中部分补偿费用(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异地安置奖励费、综合补助费、工程配合费)总计 5787779 元的五分之一。
对此,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明确表示不同意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全部诉求。他们称拆迁款包含周转费,且挂甲屯教养局 15 号房屋是自己所盖,并非老人遗产。同时,他们还指出姬先生和姬女士母亲的户口早已不在被拆迁房屋处,其母亲另有宅基地并已签订拆迁协议。此外,他们表示白老的劳龄款有董老的份额,扣除董老份额后,剩余部分也已用于赡养老人和购买墓地,并无剩余,不同意平均分割遗产。白老三虽认可应平均分割遗产,但在其他方面同意白老二等人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案件相关事实。从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显示,1994 年挂甲屯教养局 15 号房屋的户主为白老,家庭成员包含董老等人,原有北房 6 间、西房 1 间,当时申请翻建北房 3 间。后续在 2009 年,院内房屋拆除重建并分成前后院。到 2022 年拆迁时,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分别签订了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该地址有效腾退面积总计 290.09 平米,有效建筑面积也为 290.09 平米。
另外,北京市海淀区汇苑农工商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表明,白老的劳龄款本金 93450 元、利息 14915 元,共计 108365 元,于 2014 年发放至白老二名下;董老的劳龄款本金 91398 元、利息 14587 元,共 105985 元,发放至其本人名下,由白老二签领。白老二承认白老的劳龄款在收到后,已与其他被告均分,未考虑白老大的份额。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
对于白老的劳龄款,虽然它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基于白老的社员身份在其去世后发放,其法定继承人都有权主张分割。由于发放该款项时董老尚未去世,所以应由董老、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白老大各分得六分之一。因白老大先于白老去世,姬先生和姬女士代位继承,应分得 108365 元的六分之一,即 18061 元,此款项由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共同给付。
在挂甲屯教养局 15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上,法院结合房屋翻建审批材料和当事人陈述,酌情认定拆迁时属于白老与董老遗产部分的房屋面积为 128 平米。鉴于姬先生和姬女士认可其母亲白老大未参与房屋建设和居住,在遗产房屋已拆迁的情况下,他们仅能对遗产房屋对应的重置成新价主张继承。案涉三份《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中重置成新价总计 516609 元,经计算,遗产房屋对应的重置成新价为 227308 元,姬先生和姬女士应分得五分之一,即 45461.6 元,该款项由白老二、白老四、白老五共同给付。同时,法院驳回了姬先生和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073 元,由姬先生、姬女士负担 5 万元,白老二、白老三、白老四、白老五负担 3073 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劳龄款、拆迁补偿款等财产在继承案件中性质复杂。以本案为例,白老的劳龄款虽在其去世后发放,但因发放时董老健在,不能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遗产。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不能仅依据发放时间或表面形式判断,要深入探究财产的来源、性质以及发放时各方当事人的状况。法院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准确界定了劳龄款的可分割范围,为类似案件中遗产范围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争议焦点二:代位继承份额的合理确定
在代位继承案件中,确定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并非易事。本案中,姬先生和姬女士主张代位继承母亲应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但法院综合考虑白老劳龄款发放时董老的生存状况等因素,判定他们应继承六分之一。这说明在确定代位继承份额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法院的这一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原则,为今后处理类似代位继承份额争议提供了合理的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