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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生育权(一项基本的人权)一般指生殖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网友咨询: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补充:

  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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