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网友咨询:
离婚期间,一方带走藏匿孩子怎么办?
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也是对未成年子女本人身心健康的重大侵害,作为孩子的父母,如果另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应该积极采取报警、通过诉讼依法要求行使监护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会导致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无法执行,离婚时一方如抢夺、藏匿孩子,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律师补充: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