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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调整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具体如下:

增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随着时间推移,当地的生活成本可能会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提高,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例如,当地的房价、物价在离婚后的几年内大幅上涨,而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却没有变化,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此时就符合该项情形 。

  •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子女进入到学费较高的学校就读等,使得抚养子女的实际费用超出了原定抚养费的范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比如,孩子原本在普通学校就读,后来考上了一所私立的优质学校,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大幅增加,仅靠原定抚养费无法承担148.

  •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例如,子女因特殊原因参加了一些高消费的兴趣班、辅导班等,且这些活动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这些额外的支出;或者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再像以前一样承担较多的抚养费用,而另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好等,都可以作为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123.

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


  •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没有了经济收入,或者收入大幅减少,难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同时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状况较好,能够承担起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给付方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比如,一方因重大疾病长期卧床,无法工作获取收入,且已花费大量积蓄用于治疗,此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通过正常劳动获得收入来支付抚养费时,可以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其在收监改造期间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刑满释放后有了经济来源,仍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但需注意的是,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意愿和能力应得到充分的证明和保障,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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