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步:核心判定 —— 第三人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8 条,第三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房产归第三人所有,原配偶无法追回:
1. 善意取得的 “三要件”(缺一不可)
2. 房产登记状态对 “善意” 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直接影响第三人的 “信赖合理性”: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第三人明知房产共有却仍与单方交易,几乎不构成 “善意”,原配偶可直接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登记在出卖人一方名下:第三人更易被认定 “善意”(如相信房屋为出卖人个人财产),需重点举证其 “明知共有”(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登记在非出卖人一方名下:出卖人属 “无权处分”,第三人若仍交易,主观恶意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第二步:分情形处置 —— 能追回房产吗?损失怎么赔?
情形 A: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房产无法追回)
此时原配偶的救济路径集中在向擅自卖房一方索赔,具体包括:
离婚时主张少分 / 不分售房款
若擅自卖房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售房款的行为(如广州花都区案例中,男方将 84 万售房款短时间内取现挥霍),法院可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实践中,过错方通常会被酌定少分 20%-60% 的售房款。
单独主张损害赔偿
即便不离婚,原配偶也可起诉要求擅自卖房一方赔偿房产价值的 50%(即共有份额对应的损失)。若房产已升值,赔偿金额需按交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而非原购房成本。
情形 B: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房产可追回)
原配偶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关键需完成两步举证:
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婚后签订)、共同出资凭证(如双方转账记录)等,证明房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
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若第三人 “非善意”:提交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其明知房屋共有且出卖人未经同意;
若 “未付合理对价”:提供同小区同期成交价证明,证实交易价格显著偏低;
若 “未过户”:直接以不动产登记中心记录抗辩。
典型案例:某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擅自以市场价 70% 卖给表妹,女方起诉后,法院以 “第三人非善意 + 对价不合理” 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女方成功追回房产。
三、第三步:实操落地 —— 证据收集与维权流程
1. 核心证据清单(维权关键)
房产归属证据:结婚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共同还贷 / 出资流水;
擅自处分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单方签字的过户材料、第三人付款凭证;
善意取得抗辩证据:
第三人与出卖人的亲密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交易价格偏低的证据(如房产评估报告、同户型成交价截图);
出卖人隐藏房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现凭证)。
2. 维权流程(分阶段行动)
四、特殊场景处理
1.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擅自出售
加名后房产变为共同财产,擅自出售仍适用上述规则。但若第三人能证明 “加名系受胁迫” 且自己为善意,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2. 擅自出售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等特殊房产
若房产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如经济适用房未满 5 年),买卖合同本身可能无效,原配偶可直接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产,无需考虑善意取得。
3. 分居期间擅自出售房产
分居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房产仍属共同财产。若出卖人以 “分居后各自管理财产” 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仍可主张赔偿。
五、风险提示(这些坑要避开)
异议登记超期失效:提交异议登记后 15 日内必须起诉,否则异议登记自动失效;
诉讼时效限制: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追认” 风险:若原配偶事后以行为认可交易(如接收部分售房款),可能被视为 “追认”,丧失追回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