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吴某杰、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由原被告继承相应份额;2.……。
事实及理由:陈某贤系陈某文与吴某杰之子,宋某系陈某贤之妻,陈某君、陈某旭、陈某英系陈某贤之子女。陈某贤于2019年去世。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下称一号房屋)系陈某贤生前购买,于2017年6月14日取得产权证,产权证登记为陈某贤单独所有。陈某贤去世后,继承人就陈某贤遗产继承未能达成协议,故诉于法院。
被告辩称
宋某、陈某君、陈某旭辩称:因陈某君、陈某旭尚未成年且患病,希望分割遗产时给与照顾、多分遗产。
陈某英辩称,要求依法继承陈某贤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贤系陈某文与吴某杰之子。陈某英系陈某贤与前妻贾某兰所生之女。陈某贤与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协议离婚。2017年2月21日,陈某贤购买一号房屋后交税,票载计税金额150万元。2017年3月20日,宋某与陈某贤登记结婚。陈某君、陈某旭系宋某与陈某贤所生之子。2017年3月23日,陈某贤与某银行(下称某银行)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基金借款合同》,约定:陈某贤向某银行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借款期限30年。2017年3月2日,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陈某贤;共有情况为陈某贤单独所有。2019年6月28日,陈某贤因故去世。
2021年,因一号房屋连续断供18期,某银行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陈某贤继承人诉于本院,要求陈某贤继承人偿还借款到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共计1214317.5元。同年,本院判决:陈某贤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陈某贤遗产范围内偿还某银行借款、利息、罚息等共计1214317.58元;若陈某贤继承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某银行有权对一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已生效。经双方协商,此房现值175万元。
再查明,陈某贤与贾某兰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某提出因陈某君、陈某旭尚未成年且患病,希望分割遗产时给与照顾、多分遗产。吴某杰、陈某文不同意宋某意见,称二人年老体弱且患病,亦应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吴某杰、陈某文、宋某、陈某君、陈某旭、陈某英各自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上述规定,陈某贤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依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于2017年2月21日交纳契税,陈某贤与宋某登记结婚为同年3月20日,依照常理,陈某贤购买此房签约及支付首付款均应在其与宋某登记结婚之前。因此,虽然一号房屋贷款合同及产权证均在二人婚后签订和办理,但产权证登记为陈某贤单独所有,故此房应为陈某贤婚前个人财产;陈某贤去世后,此房为其遗产。双方关于一号房屋现值175万元,是真实意思,法院予以确认。
吴某杰、陈某文及宋某均提出分割遗产时给与照顾,考虑到吴某杰、陈某文年老体弱,陈某君、陈某旭年幼,情况虽有不同但近似,故双方继承陈某贤遗产份额宜均等,不宜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