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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 财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实践中的财产继承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有的会起诉到法院。那么,财产继承纠纷怎么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霞系被继承人李某全非婚生女,被告李某莲系被继承人李某全配偶,二人于1980年4月12李某莲、李某平、李某玲。2001年,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翻建为正房十间,面积为222.3平米。被继承人李某全于2005年10月因病死亡。2010年,被告李某平出资重建了东、西、南房24间600余平米。2016年,上述房屋在小东流村拆迁改造中被拆除,补偿款共计4465450元由被告李某平领取。补偿款构成为:1、以宅基地面积乘以2为计算面积,以每平米4640元计算,并以每平米600元计算扣减空余面积66平米后获补偿款3736153.6元;2、地下室33.6平米,以每平米550元计算,获补偿款18480元;3、暖气补偿款24412.2元;4、装修补偿款162748元;5、搬迁费补偿款8137.4元;6、过渡费补偿款97648.8元;7、奖金406870元;8、附属设施补偿款11000元。原、被告等因上述补偿款分割事宜引发纠纷。

  原告李某霞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全位于小东流村丰盛东区9排6号院拆迁补偿款4465450元中的1/8,即558180元由其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平给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迁补偿款123776.4元;驳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平给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迁补偿款123776.64元;驳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并且在分割继承遗产时应当区别对待,对有能力、有条件照顾而不尽照顾扶助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所讲的赡养不是一时一刻,而是平日的一点一滴,尤其体现在父母的病重时期,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过主要的扶养照顾义务,反之三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为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故本案不适用法律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结语和建议: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拆迁补偿款、遗产继承引起的争议日益增多,从小的方面讲,这些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否,处理得好,家庭就和睦,反之则不和睦,甚至会出现亲人反目成仇的情况;从大的方面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出了问题,那么必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在涉及到财产分配这类问题,应当尽早向专业继承律师咨询,尽可能地减少子女纠纷,从而维持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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