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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继承纠纷再审调解书一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孝娥,女,汉族,194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水利路外贸宿舍322号D栋2门3楼2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茹,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27-6号2楼2号。

一审被告:安全德,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统建大江园南院14栋3单元401室。

一审被告:安俊建,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统建大江园南院14栋3单元401室。

再审申请人郝孝娥因与被申请人陶茹、一审被告安全德、安俊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8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郝孝娥与陶茹、安全德、安俊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水利路322号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80.45平方米)房屋,经继承,陶茹享有11/12所有权份额,安全德、安俊建各享有1/30的所有权份额,郝孝娥享有1/60的所有权份额。

二、郝孝娥自愿将其享有的1/60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转让给陶茹所有,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协助配合办理有关房屋产权变更的所有手续。

三、前述房屋现由郝孝娥居住使用,郝孝娥自愿于2014年10月1日前腾退房屋,保持房屋现状完好,并将在其处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水、电、燃气等所有与房屋相关的资料交由陶茹保管。

四、在房屋腾退后,房屋、土地权证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当日,陶茹向郝孝娥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人民币7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郝孝娥、陶茹之间所有与继承有关纠纷就此了结。陶茹与安全德、安俊建之间如涉及所有权份额处分可另行商定。

六、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一方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调解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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