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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加装电梯主张排除妨害纠纷案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余某停止对该楼栋增设电梯工程的妨害,陈某、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蒲某等11人与被告陈某、余某均系叙永县某单位宿舍楼业主,该栋楼共有14户业主。2022年,叙永县推行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蒲某等为代表的业主自发组织征求该楼栋业主增设电梯意愿,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蒲某等人遂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规定予以公示,并报住建部门审查批准。

  蒲某等人组织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该楼栋底层业主陈某、余某均以电梯安装后会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房屋安全、出行,增设电梯公示不规范等为由阻挡施工,导致增设电梯工作停滞,经社区组织调解未果。后蒲某等人重新对增设电梯进行公示,陈某、余某向社区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变更电梯安装位置,经社区组织协调仍未果。

  蒲某等人遂诉至叙永县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余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是提升百姓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人与人的交往突破了血缘地域限制,让互助、友爱变得尤为珍贵。

  涉案需要增设电梯的楼栋,居住有高龄老人、身患疾病人员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他人方便,既是传承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涉案楼栋增设电梯经过业主表决同意,其表决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正当公示和住建部门审查批准,陈某、余某对增设电梯实施阻碍的行为,既侵害了蒲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和谐、友善的内容。

  若拟增设电梯建成后,给陈某、余某正常行使住宅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陈某、余某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判决陈某、余某停止对该楼栋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妨害。

  法官说法: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处理兼顾法理与人情,在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私密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以便利。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本案充分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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