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张家港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因的股东为原被告两人,并无其他股东。原被告均有共同经营该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继续分割股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案例3:离婚时被告名下存款余额系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婚生女实际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离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大额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过户条件及分割条件,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