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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本案中坚持要求对被告在离婚前未经其同意搬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1:原告要求分割卢某领取的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首先,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争议;其次,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其称已经用掉,从2013年被告取得第一笔补偿款到2018年双方离婚,该笔钱用于生活开支,亦比较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隐瞒该笔款项的证据;再次,案涉房屋可能涉及其他人的份额,因房屋取得的拆迁补助亦可能涉及其他人的份额。


案例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经济补偿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此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案例3:原被告离婚时,原进行过权属登记的属某厂的房屋已大部分被拆除,划界图显示的界线东面的翻砂车间、东金工车间、楼房四间即原告要求确权的房屋均系翻建,翻建时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准建手续,更未办理权属登记,故该房屋的合法产权无法确定,也就难于确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4:因原告主张的系列家电、家具等财物双方均未能提供购买时间,本院推定上述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才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但原告在本案中坚持要求对被告在离婚前未经其同意搬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搬走的清单上除上述电器、家具之外的其他电器,根据被告提供的购买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原告主张的清单上的保险柜中的财物被被告拿走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保险柜里的财产客观存在及系被被告拿走,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虽然原告主张的被被告拿走的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对拿走的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的本案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案例5: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产约定为原告单独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双方已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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