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3民初1090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6年6月左右,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原告觉得被告业务能力较强,后在组织商业演出时偶尔会联系被告作为活动主持。2023年4月27日,原告联系被告为彬州市某酒庄的开业商演活动担任主持,双方口头约定出场费为7400元(含演艺人员报酬)。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定金2400元。4月30日凌晨,在彬州市蓝波湾1号酒店原告通过微信将剩余的5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当时未收款。当晚原告因饮酒过量,意识不是特别清醒,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后以为仅支付了500元,所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又向被告转账4500元。当时因微信显示余额不足,原告便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APP向被告转账,转账操作需输入银行账户信息,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且因意识不清,就将手机交给被告,被告输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XXX支行,户名:杨某,账号:XXXXXXXXXXX********)和转账金额,被告输入完成后,原告输入密码后该款项成功转入被告账户。4月30日早晨6时许,原告清醒后发现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支行户名:王某某,账号:XXXXXXXX********)转出金额为45万元,而非4500元。原告当即意识到系被告将转账金额输入错误导致,随后多次拨打了被告电话和微信语音通话,但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给被告微信留言,让被告看到后及时回复。不久后被告通过微信回复原告,承认转账金额有误,并承诺随后通过银行网点将45万元转给原告。4月30日商演2小时结束后,被告离开彬州市,并将原告通过微信转出的5000元确认收款。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45万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向彬州市XX局报案,被告到案后对于转款45万元的事实认可,但拒不退还。彬州市XX局以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让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被告明知其没有法律依据获得该笔款项,原告因此损失了45万元,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取得利益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且原告的该笔款项,系生意周转资金,被告如果拒不退还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除应当返还原告的这45万元,还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现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2016年6月其与原告因工作相识。2023年4月27日原告给其打电话让去彬州主持活动,当时双方微信约定报酬为7400元。当日下午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400元,4月30日凌晨2:00左右,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活动尾款5000元,至此演出费用已经结清。2:30分左右,原告在彬州市XX酒店XX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3:00左右,原告为了阻止其报案,答应向其转账45万元作为补偿,3:10分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3:20左右原告对其实施第二次强奸,并承诺和其结婚和过户房产。凌晨4:00左右,原告对其实施第三次强奸行为。4:30至4:40左右原告离开酒店房间,大约两个小时后原告回到酒店房间,给其说转款账户系原告和姐姐的监管账户,让其将款项原路转回,之后对其进行弥补,将房产进行过户。因当时其还未完全清醒,打开手机银行进行操作,原告在其旁边,看到其银行卡每日转账上限是5000元,随即要求其微信说明以让原告姐姐放心。原告让其打字输入“演出费转错了,银行卡又限额,改天回西安去银行柜台办理转回”,因为其太困,遂将手机给了原告,让原告自己输入,原告输入“那会睡着了,我才看到,转错了,银行卡转不过来,需要U顿,过期了,只能忙完去网点转”。随后原告用自己手机回复“嗯嗯,谢谢”。大概7点左右,原告第四次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7:30左右原告离开。后原告一直以正常情侣关系和其聊天,5月1日其询问原告何时结婚,原告表示可以结婚,会对其负责。5月3日晚7点左右,原告微信要求其将45万元尽快转回,其指责原告欺骗,原告坚持表示会对其负责,并且微信语音表示结婚以后,一切都归其所有,钱转回去一切都好说。5月4日中午11:30左右,原告继续在微信上催其尽快转账,并表示不转就要报警处理,此时其意识到被骗,5月5日下午5:00左右其前往彬州市XX局报案,从5月5日晚7点做笔录至当晚11:30左右,随后让其回去等结果,但并未要求其留下相关报案证明,5月10日左右,彬州XX局警官回复表示不予立案,其向彬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审查,现监督审查结果还未做出。原告诉请45万元并非不当得利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7日原、被告就彬州演出费用达成一致价格7400元。当日下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定金2400元。2023年4月30日凌晨演出结束,2:23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活动尾款5000元。3:10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工商银行尾号XXXX的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6:07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消息显示“我姐刚问我了,转账是怎么回事,金额太大,我没法交代,赶紧退回来,以后再想其它办法”。6:13原告向被告发送银行卡照片一张,并发送消息显示“建行原路返回,第一时间给我回信息,XXXXXXXXXXXX0000,王某某”。6:28再次发送消息显示“转错了老大、本应该给你转5000元、你没收、我以为给你转了五百、还欠你四千五、结果给你转了四十五万、我喝多了;接电话”,并通过微信拨打语音电话三次。6:55被告微信回复“那会睡着了,我才看到,转错了,银行卡转不过来,需要U顿,过期了…我只能忙完回用卡去网点转”。原告回复“嗯嗯,谢谢”。12:43被告收取微信转账活动尾款5000元。
审理中,被告陈述原告转账45万元系原告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承诺给其的补偿款,2023年4月30日6:55其微信回复的内容为原告用其手机自行输入发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转账45万元系其错误输入,并非对被告的补偿款,且被告知晓款项转账金额错误,因为手机转账限额问题,被告同意于2023年5月4日返回西安后,前往银行网点进行转账退回,但却一直未退。被告对原告所述亦不予认可,认为该45万元系原告承诺给其的补偿款,但后来原告反悔要求其退回,其认为原告涉嫌强奸罪,已向XX机关报案。XX机关未就被告报案事宜进行立案处理,现其正向彬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审查。
另查,2023年5月2日10:12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代付17887.24元的链接,原告回复“你要是不急的话,等你三号忙完再去实体店给你买,在线给你买可以不?我说到做到,我正儿八经,支付宝淘宝我都没有”。被告回复“那我用你转给我的钱支付了”,原告回复“嗯嗯”。10:23被告发送“但是这个化妆品我答应给你买,你肯定买,你就拿我转过去那个钱你一扣,你给你自己买你一扣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取得的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款450000元,其中17887.24元用于被告购买物品,该款项原告亦同意被告从转账金额中扣除,剩余432112.76元被告辩称系原告对其的补偿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返还原告王某某不当得利款432112.7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95元,被告杨某负担6500元(此款原告王某某已预付,由被告杨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