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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装修款残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律师咨询案例/离婚诉讼中装修款残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典型意义】

  离婚诉讼中装修款残值、家具电器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张某与方某于2012年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现在跟随方某母亲生活。2014年张某怀孕期间,方某和一名女性关系暖昧。方某家拆迁签署了顺义区定向安置购房协议,回迁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登记在方某及其母亲名下,已经交房入住。双方支付13万元装修款款及家具电器款。张某名下有一辆长安MINI奔奔,还有一辆福特汽车登记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双方支付购车款。

  方某起诉张某离婚,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双方存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律师代理张某应诉离婚诉讼纠纷。


  【法院认定】

  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小方自出生由方某的父母帮助照顾抚养,对其已经产生相当的依赖性,且考虑到小方的上学情况,改变小方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婚生子小方的现生活环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小方由方某抚养为宜。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费问题。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承担,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本院结合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离婚后,张某有探望子女的权益,方某应予以协助,就具体探望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房屋。该房屋因方某祖母签署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所得,后由方某、方某的母亲使用其二人的优惠价面价购买所得,出资款来源于方某父亲支付。因该房屋拆迁时,方某、张某未结婚,后来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结婚,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关于张某要求分割涉诉房屋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装修款残值和家具、电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装修及家具、家电是在方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考虑涉诉房屋由方某所有,装修已经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也不适合分割,综合考虑装修的损耗,家具家电的折旧等,综合确认由方某补偿张某4万元。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方某的银行账户和微信存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方某的银行卡余额共5087.1元,张某的银行卡余额共6470.4元。该存款相互折抵后由张某向方某支付692元。关于微信存款,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微信没有存款,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方某私自转移的款项217000元,应当返还并予以分割。根据银行交易显示,方某在离婚时,即在提起本次诉讼前后,通过多张银行卡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大额现金,本院考虑方某的收入来源及日常消费支出,在离婚时取走的部分款项没有正当理由,本院综合考虑其支出以及相关账目事实情况后,由方某向张某支付相应的款项数额为30000元。

  关于向方某朋友支付的50000元款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方某主张支付的款项系用于其朋友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费等,张某主张该款项用于支付购车款,根据本院核实的相关情况,该车辆系案外人所有,张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摩托车,该摩托车登记在方某父亲名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购买于2015年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综合考虑该车辆的购买价及现价值,判定该车辆由方某所有,由方某向张某支付补偿款4000元。

  关于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该车辆的所有人是男方朋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处理。

  本案中就张某所提出的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应当给与张某经济赔偿的请求,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件,且没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张某所提相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一、准予方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方由方某抚养,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小方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张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时后将小方从方某处接走共同生活,周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对此方某予以协助,自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个月起执行;

  四、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装修、家具和家电的补偿款项40000元;

  五、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某银行存款692元;

  六、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转移银行存款的相关款项30000元;

  七、车牌号为冀AA5Q28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方某所有,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支付车辆补偿款4000元。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装修款残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装修及家具、家电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装修已经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也不适合分割,综合考虑装修的损耗,家具家电的折旧等,应当由房屋所有方补偿另一方。

  2、私自转移的款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诉讼前后,通过多张银行卡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大额现金,考虑取款方的收入来源及日常消费支出,如果在离婚前取走的部分款项没有正当理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其支出以及相关账目事实情况后,由取款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3、婚前男方祖母的房屋拆迁,婚后男方和男方母亲共同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拆迁时,双方未结婚,后来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结婚,但购房款来源于一方支付,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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