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1997 年,男子傅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傅某发现李某时常偷偷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并且性格暴躁,有时自语自笑,有时还说有人要害她。2009 年,李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经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李某为精神残疾二级。此后,李某久治未愈。2018 年至 2019 年,傅某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均被驳回。第二次判决宣判后,傅某与李某分居。2019 年 7 月,李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之兄为其监护人。2020 年 4 月,傅某第三次起诉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鉴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在李某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后仍共同生活至今,表明曾有感情基础,且李某通过服用药物有控制病情、改善夫妻关系的可能,曾两次驳回傅某离婚请求。但此次傅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且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双方沟通存在障碍,濒临破裂的夫妻感情实难修复。继续维持婚姻既可能导致持续诉讼,加重双方负担,也不利于李某精神疾病的康复、傅某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傅某与李某离婚,并酌情确定傅某每月对李某经济帮助 400 元,以总额 20000 元为限,离婚后傅某继续为李某提供住处。
结婚后发现对方有精神分裂是可以离婚的,但具体的离婚方式和程序会相对复杂。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协议离婚的可能性较小,但又法律依据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常情况下,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是不予受理的。因为他们无法准确表达自己对于离婚的真实意愿,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一般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是主要途径:
如果一方坚持要离婚,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是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若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比如一方在婚后突发精神分裂症,经过长期治疗仍无法改善,严重影响了夫妻的正常生活和感情,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是精神病人,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是精神病人,需要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然后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总之,结婚后发现对方有精神分裂可以离婚,但需要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进行,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