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可能无行为能力
基本案情:李某刚、孙某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李某刚去世后,孙某于 2013 年立有公证遗嘱,将其购买的房屋交由李某杰一人继承 。但李某鹏、李某德、李某贵辩称,孙某立遗嘱时已患病多年,没有行为能力,且公证遗嘱存在多处瑕疵,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李某鹏等人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历档案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孙某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判定该公证遗嘱无效.
法律原则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公证遗嘱是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其订立过程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等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公证遗嘱存在程序违法或审查不严等问题,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律师可以做的
遗嘱订立前:
行为能力评估与见证:在协助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律师应充分评估其行为能力。如发现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或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可建议其进行专业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邀请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遗嘱订立过程中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内容审查与指导:仔细审查遗嘱内容,确保其表述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歧义或前后矛盾的条款。对立遗嘱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明确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和权属情况,确保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防止出现无权处分或处分不明的问题。
遗嘱争议发生后:
证据收集与分析:认真审查李某鹏等人提交的住院病历档案等证据,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同时,收集与遗嘱订立相关的其他证据,如遗嘱订立时的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资料、立遗嘱人的日常行为表现记录等,综合分析判断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真实行为能力状况.
法律分析与论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进行深入分析论证。若发现公证遗嘱存在程序违法、审查不严等问题,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应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阐述公证遗嘱无效的理由和依据.
协商与调解: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遗嘱争议。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引导各方理性对待争议,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重新协商遗产分配方案、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等,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
诉讼代理与辩护:若协商调解不成,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所收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积极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向法院充分阐述己方观点和理由,争取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