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郭先生的孩子小郭先天智力残疾,妻子去世后,郭先生一直照顾小郭。2018 年,郭先生感到自己年龄渐大,担心自己去世后小郭无人照料,便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一旦本人去世,由小郭的堂兄大郭及两名街坊共同照料小郭的生活,日常支出从郭先生遗产中支付。2023 年,郭先生去世后,大郭表示愿意担任小郭的监护人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尊重郭先生的遗志,指定大郭为小郭的监护人。
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
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是遗嘱的常见形式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律特性与规范要求:
形式要件
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手写,使用钢笔、毛笔或是其他能长久保存字迹的书写工具,以此保证遗嘱内容出自被继承人本意,杜绝他人代写、代笔操纵遗嘱内容的可能性 。例如,老人用毛笔在宣纸上工工整整写下对自己身后财产的安排,每一个字都承载着他的真实意愿。
签名:遗嘱结尾处,被继承人要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签名需清晰可辨,这是对遗嘱郑重性、严肃性的确认,也是识别遗嘱真伪的关键环节。倘若签名模糊不清,后续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注明年、月、日:明确标注遗嘱订立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个时间点十分关键,一方面能借此判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身体、精神状况,另一方面,当存在多份遗嘱时,时间靠后的遗嘱效力优先,所以年、月、日必不可少。比如 “2023 年 5 月 10 日”,简单几个数字,却可能决定遗产分配走向。
实质要件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要神志清醒、思维清晰,能够理性认知自己的行为以及财产处分后果。要是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正处于重病昏迷间隙、或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未痊愈阶段,这份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举例来说,患老年痴呆症后期的老人,已无法辨别亲属关系,此时所立遗嘱大概率不具备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反映被继承人内心真实的财产分配想法,不能存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例如,有人以伤害被继承人子女性命相要挟,逼迫其立下遗嘱把财产转给特定人,这种遗嘱肯定是无效的。
遗嘱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只能对自己名下合法拥有的财产做安排,像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被继承人无权在遗嘱里处分,不然相关部分的遗嘱内容也会归于无效。例如,夫妻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私自通过遗嘱把整套房子留给他人,超出其应有份额部分就不生效。
法律效力:只要自书遗嘱满足上述形式与实质要件,在被继承人离世后,它就会成为遗产分配的重要依据,继承人需按照遗嘱内容执行财产分割,如有违反,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要求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并监督遗产按遗嘱分配。
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订立自书遗嘱时,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自书遗嘱的这种法定形式,未要求见证人参与。因为遗嘱全文皆由遗嘱人亲手书写,本身就最大程度确保了内容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他人难以篡改、伪造。只要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自己真实的想法处分合法财产,且形式上签名、标注时间完整,遗嘱就能合法有效,无需借助见证人来佐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与之不同的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由于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亲自全文书写,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此保障遗嘱确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防止他人弄虚作假,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