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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继承纠纷法院判决

公租房继承纠纷法院判决聂某子女案:聂某与李某育有五个子女,聂某承租了位于北京市的公有住房。2019 年房屋被征收,李戊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独占补偿财产。其余四位子女认为房屋征收利益应参照继承规定处理,遂起诉。法院最终认为,在聂某去世且公租房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应属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判决李戊向四位原告支付相等数额的补偿款。


公租房继承纠纷法院判决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驳回继承请求

依据承租权性质驳回:公租房的性质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如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的承租权并非个人合法财产,租赁关系随承租人死亡终止,法院会因不符合遗产法定条件驳回继承请求。

因未满足变更条件驳回:当原承租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如不在同一户籍、未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有其他住房等,法院会驳回其对公租房相关权益的继承诉求。如在麦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小霞和其公公既非同一家庭户口,也未共同生活,更未申请续租过该公租房,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因遗产范围不确定驳回:在公租房拆迁时,如果原承租人死亡,继承人对新承租人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签署,拆迁补偿和安置利益无法确定,遗产范围也就无法确定,法院会驳回继承起诉。如张三起诉哥哥和妹妹要求继承公租房拆迁利益,但因新承租人未确定,拆迁协议未签,被法院驳回。

支持继承部分权益

支持继承拆迁补偿款中物权特征部分:公租房承租权中具备物权特征的交换价值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继承。如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 1003 民初 4069 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特征,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相似,其中的交易价值部分应为原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死亡后,该部分权益应属遗产之列。

支持继承购房中工龄对应财产权益:公租房拆迁后,若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可作为遗产继承。如在 “郭一诉郭先生等遗嘱继承纠纷” 案中,法院判决郭先生分得因母亲工龄对应的房屋补偿款 147000 元。


公租房继承纠纷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的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根本上不符合遗产的定义,不能直接作为遗产被继承 。

 ◦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各地政策及相关规定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承租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出租人在有权继续承租的人员范围内确定承租人为基本原则,法院一般不会先行介入;若出租人超出有权继续承租的人员范围内确定承租人,则法院予以纠正;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法院会扩大继续承租人员范围,包括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等三类情况。  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状况 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继承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2 。 公平和合理分配原则 公租房具有社会福利属性,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确保其能满足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群,避免公租房被不当占有或滥用 3 。

公租房继承纠纷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规定


  • 《民法典》2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的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通常不能直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公租房拆迁补偿款中具有物权特征的交换价值部分等可视为遗产。

    • 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为共同居住人继续使用公租房提供了法律依据。

  •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为确定公租房新承租人提供了基本规则。

各地政策及相关规定


  •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租赁期限内,乙方(承租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出租人在有权继续承租的人员范围内确定承租人为基本原则,法院一般不会先行介入;若出租人超出有权继续承租的人员范围内确定承租人,则法院予以纠正;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法院会扩大继续承租人员范围,包括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等三类情况。

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状况1


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这也是法院判断公租房相关权益归属的重要依据。

公平和合理分配原则


公租房具有社会福利属性,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公平分配2。如在多个继承人都有一定诉求的情况下,会综合考虑各方的住房情况、对公租房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确保公租房能满足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群,避免公租房被不当占有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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