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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了房离婚怎么分配

男方婚前买了房离婚怎么分配


案例:王先生婚前全款买下杭州的 3 套房,结婚时将妻子乔女士的名字加在了 3 套房的房本上。后来乔女士起诉离婚,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她应取得其中的 60%。王先生则称因政策原因才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实际是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要考虑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等情况,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 25% 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 75% 的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若房产证只有男方一人名字,房产属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若婚后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可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男方婚前买房,离婚时通常该房屋仍归男方所有。但若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可就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总结

核心争议:王先生婚前全款购 3 套房,婚后加了乔女士名字,离婚时乔女士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得 60%,王先生称因政策原因加名,房产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综合各种因素,一审确定乔女士分约 25% 份额,王先生分约 75% 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合同签订于婚前: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不动产买卖合同须签订于婚前,若签订于婚后,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此条适用情形。

个人财产付首付: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若首付款由双方分担支付,则不符合该条规定。

共同财产还贷: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从偿还银行贷款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对还贷有特别约定,或能证明用个人财产还贷,则排除该条适用。

登记于首付方名下: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赠与另一方,则不适用该条。

处理方式: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条是处理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男方婚前买了房离婚怎么分配,具体的还要看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有问题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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