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律师离婚期间,夫妻一方采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丈夫给别人转了近250万,昔日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过程中,丈夫总数近250万元的大额转账引起了妻子的注意,这些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来看海沧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例。
洪女士与钟先生曾是夫妻,并共同经营一家公司。钟先生负责运营,洪女士负责财务,2020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并围绕公司展开了一场“争夺战”。洪女士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钟先生则启动了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
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洪女士发现,钟先生以“公司项目合作资金”的名义,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向生意伙伴齐某转账,累计金额共计2495000元。
去年,两人的离婚案尘埃落定,洪女士认为钟先生向齐某的大额转账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并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分割该笔款项。庭审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钟先生使用个人账户转出的公司经营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与齐某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钟先生辩称,该笔款项属于公司支出,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的离婚判决已经确认,由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未能独立,公司名下各种形式的财产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钟先生主张该笔款项是公司的经营收入成立,该笔款项也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我们也做了一个穿透式审查,就发现他转账的第三方齐某是他们夫妻双方长期的一个合作伙伴,没有道理不知道他们存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我们根据这个,认为他们是存在一个串通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海沧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额转账之后部分资金又回流到钟先生名下并被他用于个人支出,而齐某和夫妻两人合作多年,明知夫妻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明显异于正常经营往来,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存在隐藏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我们就综合他之前离婚诉讼里面的一些情况,认定双方以男方25%和女方75%的比例来分割财产,但因为这个钱基本上都还在第三方的手中,所以我们最后判决是由钟先生和齐某直接向女方返还。
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采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试图达到自己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例中,关于财产认定和分割的法律依据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
财产混同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经营公司的收益等,若无特殊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确认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未能独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下公司名下各种形式的财产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证责任分配:钟先生辩称该笔款项属于公司支出,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专项账户等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其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
行为主体:转移财产的行为主体是夫妻中的一方,案例中是钟先生,符合婚姻转移财产的主体条件。
主观故意:从钟先生的行为来看,他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以 “公司项目合作资金” 的名义向生意伙伴齐某转账,且后续部分资金回流到自己名下用于个人支出,表明他具有逃避共同财产分割、损害洪女士财产权益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钟先生通过个人账户频繁向齐某转账,累计金额巨大,且齐某在明知夫妻矛盾的情况下,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明显异于正常经营往来,这种行为符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行为表现。
时间节点:钟先生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过程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敏感阶段,符合转移财产行为的时间特征。
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综合钟先生的转移财产行为及之前离婚诉讼的情况,判定其少分财产,以男方 25% 和女方 75% 的比例来分割财产,并要求钟先生和齐某向女方返还相应款项。
离婚财产律师离婚期间,夫妻一方采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丈夫给别人转了近2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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