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对抗第三人债权未成功
案情介绍:付金华与刘剑锋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屋归付金华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刘剑锋因与吕秋白的股权转让纠纷,法院查封了登记于刘剑锋名下及登记于付金华和刘剑锋名下的涉案房屋。付金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解除司法查封、停止执行。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刘剑锋仍为登记产权人,在其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吕秋白作为债权人,要求对其名下财产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付金华的诉讼请求。
倘若离婚之后,房子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就被法院提起了诉讼。
首先,必须清晰地确定在离婚之时关于该房屋的归属约定情况。
倘若约定此房屋归某一方所有,然而却未进行过户操作,那么就很可能致使该房屋的物权未能完全实现转移。
在此种情形之下,被起诉的一方应当迅速且积极地准备与之相关的各类证据,像是离婚协议这类文件,以及在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付款凭证等,以此来充分证明房屋的实际归属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一定要及时与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切实弄清楚起诉的具体缘由以及对方所提出的诉求内容。
倘若对方的诉求是期望能够确认房屋的归属或者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那么就可以配合法院给予必要的协助并且做出合理的解释。
倘若对方的诉求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那么就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答辩,从而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防止因为房屋未过户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以及带来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