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倡信遗产管理纷争起,权益界定与举证难题并存!

【典型意义】

1. 在遗产管理纠纷案件中,遗产管理人身份的认定至关重要。其确定并非随意为之,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等。法院必须依据法定规则进行审查判断,精准界定遗产管理人身份,这不仅关乎遗产的妥善管理与分配,更直接影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身份认定标准与裁判指引。


2. 当涉及遗产隐瞒、处置争议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成为关键。由于遗产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存在账目不清、资产分散等问题,导致举证困难。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审查各类直接与间接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还原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公正。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先生与江女士为夫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李一、李二、李三和李小。江女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离世,李先生也在 2023 年 1 月 9 日去世。李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


 


李先生去世后,李小认为李二作为遗产管理人,未履行应尽职责。李小称李二既未对遗产进行全面清理、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也未向各继承人如实报告遗产情况。不仅如此,李小还怀疑李二隐瞒了部分遗产,并存在擅自处置遗产的行为。基于此,李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并提供相应凭证,同时要求李二赔偿因其隐瞒遗产范围给李小造成的损失五万元。


 


李二对此坚决否认,她辩称自己从未被正式确定为遗产管理人。李二表示,自己只是因为与李先生生前居住较近,方便照顾,在其去世后帮忙处理一些善后事宜,并非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她强调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隐瞒、隐匿或擅自处置遗产的行为,李小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此案后,全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确定的相关规定,即继承开始后,若没有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确定。在庭审过程中,李小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遗产管理人的推选,而法院要求其他两位继承人李一、李三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各继承人并未共同推选过遗产管理人。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定李二并未被确定为遗产管理人。


 


此外,法院依李小的申请,调取了被继承人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经过仔细审查,该证据与起诉前李二等人给李小的复函内容一致,并未发现新的遗产情况,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二存在故意隐瞒遗产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李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李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小承担。若李小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管理人身份的准确认定

在遗产管理纠纷中,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定是首要问题。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一方的主张或行为就认定遗产管理人身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多种方式,如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等。本案中,李先生生前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且各继承人未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即便李二参与了部分善后事务,也不能就此认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为遗产管理人身份认定提供了准确的司法范例,避免了因身份认定模糊导致的遗产管理混乱和继承人权益受损。


争议焦点二:遗产隐瞒及处置争议中的证据审查与举证责任

当继承人怀疑遗产管理人存在隐瞒遗产、擅自处置遗产等行为时,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遗产涉及的范围广泛,可能包括房产、存款、贵重物品等,且部分遗产可能存在管理不善、记录缺失等情况,使得举证难度加大。本案中,李小主张李二隐瞒遗产,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依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李二存在隐瞒行为的情况下,驳回李小的诉求,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确保了案件的公正裁决,维护了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倡信受伤责任划分起争议,劳务纠纷权益界定成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