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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信法定继承起纷争,遗产界定与分配难题待解!

【典型意义】

1. 在法定继承案件里,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是妥善分配遗产的关键前提。拆迁安置房屋、银行存款、股权等各类财产性质复杂,易引发争议。法院需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产权登记、财产来源等,精准判定遗产范围,为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遗产界定标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遗产分配比例的确定关乎各方利益平衡。当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时,法院不能仅依据一方主张,而应全面考量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同时,严格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和规则,合理分配遗产,维护公平公正的继承秩序,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继承观念。


【案情简介】

贾二子、贾某人、刘某某与贾大子因法定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被继承人贾先生和刘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贾大子和贾二子,贾先生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去世,刘女士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原告贾二子、贾某人、刘某某向法院提出一系列诉求:请求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 18 号院 4 号楼 4 层 404 号房屋中属于刘女士份额的 70%(总房屋份额的 35%),并表示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付对方相应折价款;依法分割刘女士、贾先生名下银行存款 70770.92 元;分割刘女士名下 45.08816 股股份;分割被告贾大子转移的两笔款项,一笔为 335333.23 元,另一笔为 118877.30 元。


 


被告贾大子则提出不同意见,他辩称诉争的 404 号房屋是基于丰台区凤凰嘴村 52 号宅基地拆迁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补偿。他认为,依据相关拆迁档案,该房屋未经析产,产权登记并非实质所有,且产权约定存在诸多问题,如登记过程由贾二子一人办理,刘女士未到场,授权委托书中也未明确产权份额为刘女士与贾二子各占 50%,甚至怀疑 “刘女士” 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因此主张产权约定无效。此外,贾大子强调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经常陪伴看望父母、照顾父母生活、协助看病治疗,在父母去世后还妥善办理丧葬事宜,所以在遗产分配时自己应多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提交了证据。经法院查明,2009 年 6 月 15 日,拆迁人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公司与被拆迁人刘女士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涉及凤凰嘴村 52 号房屋拆迁,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 5 人,获得拆迁补偿款 2153262 元。6 月 28 日,刘女士与北京东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认购了包括 404 号房屋在内的多套回迁房。之后,贾先生、刘女士等家庭成员签订了《房产分配协议书》,明确 404 号房产权归刘女士、贾二子所有,各占 50% 份额,但贾大子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刘女士持有北京金鹏天润置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份,贾先生名下有银行存款,贾大子认可取走贾先生名下部分存款,同时对部分取款用途作出解释,但原告方对此部分不予确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全面审理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拆迁安置房屋相关协议是被安置人口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丰台区三路居 18 号院 4 号楼 4 层 404 号房屋登记在刘女士、贾二子名下,每人各占 50% 份额,贾先生、刘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对于贾二子、贾大子均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因双方都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具备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位于丰台区三路居 18 号院 4 号楼 4 层 404 号房屋中刘女士的份额由贾二子继承,贾二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贾大子房屋折价款 1356940 元;刘女士在北京金鹏天润置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份,按比例在贾大子和贾二子之间分配;贾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部分归贾二子所有,贾二子需给付贾大子相应款项;在贾大子处的遗产,部分归贾大子所有,贾大子也需给付贾二子相应款项。同时,法院驳回了贾二子、贾某人、刘某某以及贾大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贾二子和贾大子共同负担。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成为法定继承案件的争议核心。本案中,诉争的 404 号房屋因涉及拆迁安置,其产权归属和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贾大子主张房屋未经析产,产权约定无效,试图扩大遗产范围;而原告方则依据现有产权登记主张按份额继承。法院在判定时,依据拆迁协议、房产分配协议以及产权登记等多方面证据,准确认定 404 号房屋中刘女士的份额属于遗产范围。这表明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需综合审查各类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精准界定遗产范围,避免因遗产范围不明确导致的继承纠纷。


争议焦点二:遗产分配比例的合理确定

遗产分配比例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贾大子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在确定遗产分配比例时,严格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多分遗产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平均分配遗产。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产分配争议时,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平等权利,又维护了法定继承的权威性。为今后类似案件中遗产分配比例的确定提供了公正、合理的范例,引导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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