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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李某红与王某自2005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未办理结婚证。2024年11月16日李某红意外去世。李某红去世后,王某之子李某光将李某红微信上的47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李某红的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得知后,将王某、李某光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红的父母均已去世,本人终身未婚未育,目前其亲属有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红自2005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被告李某光自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7000元,系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份额应当相同,即李某红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3500元。另外,李某红去世,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红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继承。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李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二原告2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菊、李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与法定继承纠纷,核心围绕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法定继承人范围” 两大法律问题展开。下面结合判决逻辑与法律依据,对案件关键要点进行拆解分析:

一、核心前提:王某与李某红的 “同居关系” 而非 “夫妻关系”

法院首先明确二人关系性质,这是后续财产分割与继承的基础 ——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不构成 “事实婚姻”,仅属于 “同居关系” 。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红自 2005 年(远晚于 1994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领证,因此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这一认定直接导致两个关键后果:

王某不具备 “配偶” 身份,无法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属于第一顺位,优先于兄弟姐妹)继承李某红的遗产;

二人财产不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仅能按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规则处理。

二、财产分割:47000 元为何按 “各占 1/2” 划分?

法院认定微信中的 47000 元是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且无约定时份额均等,依据如下: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共同经营收益、共同管理的资金等),若无法明确区分个人归属(即 “财产混同”),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法院查明二人同居期间财产已混同,47000 元无法证明是李某红的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存款、专属赠与等),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

份额划分规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关于 “共同共有” 的规定,若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无书面约定,且无法通过出资、贡献等确定份额时,推定为各共有人份额均等。

因此,47000 元中,李某红与王某各占 1/2,即李某红仅享有 23500 元的所有权(该部分属于其遗产),剩余 23500 元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三、遗产继承:为何由姐姐、弟弟继承 23500 元?

李某红去世后,其名下的 23500 元属于遗产,需按 “法定继承” 规则确定继承人,核心是排除无资格继承人,锁定合法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位继承人已全部缺失: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为 “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

李某红终身未婚,无 “配偶”;

无子女;

父母均已去世;

因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空缺,遗产需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 1127 条明确,第二顺位继承人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李某红的亲属仅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进,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二人是唯一合法的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红名下的 23500 元。

四、判决结果的逻辑:为何王某、李某光需共同返还 23500 元?

李某光转款行为的性质:李某光并非李某红的继承人,也无李某红的授权,擅自将李某红微信中的 47000 元转至自己名下,属于无权处分—— 其中 23500 元(李某红的遗产)侵犯了姐姐、弟弟的继承权,23500 元(王某的财产)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

王某的责任为何?:王某作为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包括自己的 23500 元)负有管理义务;同时,李某光是王某之子,其转款行为可能与王某存在关联(如共同知情、受益),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仅返还属于遗产的 23500 元,王某自身的 23500 元无需返还,故原告其他请求被驳回)。

五、案件核心法律启示

同居关系≠夫妻关系:未领证的 “事实婚姻” 已不被法律认可,同居期间的财产、继承等权益无法适用夫妻法律规则,需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法定继承顺位不可突破:无遗嘱时,遗产严格按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非法定继承人(如同居伴侣、朋友)无继承权(除非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需返还:即使是亲属,未经授权擅自转移死者遗产,仍需向合法继承人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综上,法院的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 “同居关系财产处理”“法定继承” 的规定,逻辑清晰地划分了财产归属与继承范围,既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也尊重了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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