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侵害了王粒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支持了王粒的请求。
原告王粒诉称,2007年,我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我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2023年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我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我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我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案件,核心围绕 “监护人自我交易的法律效力”“被监护人财产保护”“公序良俗原则适用” 三大法律问题展开。以下结合判决逻辑与法律依据,对案件关键要点进行深度拆解:
一、核心前提:案涉房屋属于王粒个人财产,非父母共同财产
法院首先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这是后续法律分析的基础 ——
二、法律定性:王先生的 “自我交易” 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王先生以监护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自我交易,其效力需从以下维度分析:
三、责任承担:王先生需按房屋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赠与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
四、程序正义:诉讼时效与证据规则的关键作用
五、案件核心法律启示
六、延伸思考:类似案件的风险防控建议
综上,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处理,更是对监护制度核心价值的重申。它明确了监护人的行为边界,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刚性保护,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