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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找律师:300 万离婚资助款索回案:“不法原因给付”

      重庆女老板为情豪掷300万助已婚情人离婚,同居一年分手后反目成仇,一场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重庆一女老板朱某某经营一家公司,看上了刚入职的年轻已婚男下属何某,两人在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


  为与何某结婚,朱某某替何某向其原配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让其离婚。


  没想到,朱某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又想分开,于是起诉何某和其前妻陈某索回300万。


  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前妻陈某需返还。


  对此,陈某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且基于朱某某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离婚找律师:案件核心脉络:从 “为爱买单” 到 “对簿公堂”
1. 关键人物与时间线
当事人
身份与核心行为
朱某某(原告)
重庆女老板,为与男下属结婚,代付 300 万离婚补偿款
何某(男下属)
已婚,接受朱某某资助离婚,后与朱某某同居一年分手
陈某(何某前妻)
收取 300 万后与何某离婚,成为诉讼第三人
时间轴关键节点
  • 入职相识:朱某某与已婚男下属何某建立不正当关系,约定各自离婚后再婚;

  • 资金支付:朱某某直接向何某前妻陈某转账 300 万,明确用于 “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

  • 关系破裂:两人同居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朱某某起诉索回 300 万;

  • 司法进程:一审判决陈某返还,二审改判驳回朱某某全部诉求。

2. 款项性质的核心争议
主张方
款项定性
核心理由
朱某某
无效赠与
1. 款项基于婚外情产生,违背公序良俗;2. 未达成结婚目的,应返还 “附条件赠与”
何某与陈某
代付的离婚补偿款
1. 转账明确指向 “离婚补偿、抚养费”,非直接赠与陈某;2. 款项已用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合理支出
二审法院
不法原因给付
1. 无证据证明是 “赠与”,实质是朱某某为实现不正当目的的代付款;2. 给付方自身存在过错,无权主张返还
二、判决逻辑深度拆解:二审改判的 3 大法律依据
1. 第一步:否定 “赠与关系”,明确款项性质
二审法院查明,朱某某的转账凭证、何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中,均明确 300 万是 “何某应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朱某某仅为 “代付方” 而非 “赠与人”。这一认定打破了一审 “赠与无效” 的逻辑基础 ——只有存在 “赠与意思表示”,才涉及赠与合同效力的判断,而代付款本质是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不构成赠与。
2. 第二步:适用 “不法原因给付” 法理
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朱某某支付 300 万的核心目的是 “促成何某离婚以建立婚外婚姻”,该动机明显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法院认为,若支持朱某某索回款项,相当于纵容其 “以不法目的行事,失败后又借助法律挽回损失”,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3. 第三步:平衡各方权益与社会导向
  • 对陈某而言:300 万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理补偿,若返还将导致其 “人财两空”,违背公平原则;

  • 对社会导向而言:若支持过错方(朱某某)的诉求,可能变相鼓励 “以金钱破坏婚姻” 的行为,与《民法典》倡导的公序良俗相悖。

三、类案对比:为何有的 “婚外情转账” 能追回?
本案与常见的 “婚内一方赠第三者财产” 案存在本质区别,司法处理逻辑截然不同:
对比维度
重庆 300 万案
婚内赠第三者财产案(如湖南黄某案)
付款主体
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方(朱某某)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如丈夫朱某)
款项用途
代付离婚补偿款
直接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权利主张方
付款方自身
无过错的配偶(如妻子李某)
判决结果
驳回付款方诉求
支持配偶追回款项
核心法理
不法原因给付,付款方过错在先
1.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2. 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关键区分点:在婚内赠第三者财产案中,无过错的配偶是受害者,其主张返还符合 “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的立法目的;而本案中,朱某某自身是过错方,其诉求缺乏正当性基础。
四、风险警示与法律边界:3 类行为的后果预判
1. 警惕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代付款”
若为促成婚外情、破坏他人婚姻而支付款项,无论以 “赠与”“借款” 还是 “代付” 名义,均可能因 “不法原因” 丧失追回权。即使未明确用途,法院也可结合转账背景、双方关系综合认定动机。
2. 婚内财产处分的红线不可碰
如湖南黄某案所示,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论金额大小,均因 “侵犯共同处分权 + 违背公序良俗” 而无效,无过错配偶有权全额追回。但需注意:需提供转账记录、不正当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
3. 附条件赠与的有限适用场景
若款项明确约定 “以结婚为条件”,且不涉及婚外情等不法因素(如恋爱期间为结婚购房的出资),在结婚目的未达成时可主张返还。但本案因动机不法,即使存在 “结婚约定”,也无法适用该规则。
五、延伸思考:判决背后的社会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并非 “支持婚外情”,而是通过司法裁判传递两个核心导向:
  1. 过错方需自担后果:法律不保护 “以不法手段谋求利益” 的行为,任何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获得法律救济;

  1.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既防止 “第三者获利”,也防止 “过错方借法律转嫁风险”,最终导向 “尊重婚姻、反对婚外情” 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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