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咨询在家庭财产处理过程中,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内部协商文件,承载着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分配、权益归属等重要事项的共同意愿。然而实践中,部分家庭成员未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戊、己、庚子女五人,甲乙均去世后,留有一处原由甲承租的公房。丙、丁、戊、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就房屋获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迁,回迁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给其他四位未回迁人,如回迁人卖房,获利大家均分。该协议有丙、丁、戊、己的签字,庚未签字。
后遇房屋拆迁,需确定承租人。丙、丁、戊共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申请》,称因己一直与甲同住在此且无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承租权,此房由己承租。后己变更为承租人,并在该房拆迁时签署协议,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因己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补偿款,丙、丁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书》约定,己分别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迁利益。诉讼中,己辩称《协议书》非其本人签字,且因庚未签字,协议应当无效,主张拆迁利益仅属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审中,庚表示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一、案件核心脉络:从协议签订到拆迁利益纠纷
基础事实:甲乙去世后遗留承租公房,五子女为继承人;
协议签订:丙、丁、戊、己签字确认《协议书》,约定房屋回迁、卖房利益五人均分,庚未签字;
承租人变更:丙、丁、戊提交《申请》,同意己成为承租人(理由为己与甲同住且无房);
纠纷爆发:己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分割,丙、丁起诉主张各分五分之一,己以 “协议无庚签字、非本人签字” 抗辩。
庚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 “认可《协议书》约定的五人均分利益”,构成对协议的事后追认;
追认的溯及力:庚的追认使协议自签订时即对其产生约束力,原本 “部分成员未签字” 的形式瑕疵得以补正。
协议内容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公房管理、继承相关法律规定;
全体成员(包括追认的庚)均认可协议内容,符合 “共同意愿” 本质,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全程留痕:对协商及签字过程录音录像,明确未签字成员的知情情况;
见证人参与: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家族长辈或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字,佐证协议真实性;
及时补签:对暂时无法签字的成员,约定 “后续 7 日内补签”,并留存其同意协议内容的书面说明(如微信、短信记录)。
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员,可能丧失协议约定的财产权益;
举证责任:主张对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需提供医疗记录、赡养支出凭证等证据。
形式与实质的平衡:分家协议不苛求 “全体签字” 的绝对形式,更注重探究成员真实意愿,未签字人的追认可补正形式瑕疵;
家庭伦理的司法考量:法院认可 “成员配合变更承租人” 与 “协议利益共享” 的关联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否定家庭成员间的合意,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的稳定性;
权利保护的平等性:既通过鉴定保护了协议签字方的权益,也通过追认制度保障了未签字方的选择权,最终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公平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