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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咨询:部分成员未签字的分家协议有效吗?

 遗产继承咨询在家庭财产处理过程中,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内部协商文件,承载着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分配、权益归属等重要事项的共同意愿。然而实践中,部分家庭成员未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戊、己、庚子女五人,甲乙均去世后,留有一处原由甲承租的公房。丙、丁、戊、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就房屋获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迁,回迁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给其他四位未回迁人,如回迁人卖房,获利大家均分。该协议有丙、丁、戊、己的签字,庚未签字。

  后遇房屋拆迁,需确定承租人。丙、丁、戊共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申请》,称因己一直与甲同住在此且无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承租权,此房由己承租。后己变更为承租人,并在该房拆迁时签署协议,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因己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补偿款,丙、丁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书》约定,己分别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迁利益。诉讼中,己辩称《协议书》非其本人签字,且因庚未签字,协议应当无效,主张拆迁利益仅属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审中,庚表示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一、案件核心脉络:从协议签订到拆迁利益纠纷

1. 关键人物与核心事实
当事人
身份与核心行为
丙、丁、戊、己
甲、乙子女,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利益五人共享
甲、乙子女,未在《协议书》上签字,诉讼中认可协议内容
甲、乙
已去世,原公房承租人,为五子女父母
核心时间线
  • 基础事实:甲乙去世后遗留承租公房,五子女为继承人;

  • 协议签订:丙、丁、戊、己签字确认《协议书》,约定房屋回迁、卖房利益五人均分,庚未签字;

  • 承租人变更:丙、丁、戊提交《申请》,同意己成为承租人(理由为己与甲同住且无房);

  • 纠纷爆发:己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分割,丙、丁起诉主张各分五分之一,己以 “协议无庚签字、非本人签字” 抗辩。

2. 争议焦点:两大抗辩理由的事实与法律交锋
争议焦点
己的抗辩主张
丙、丁的诉讼理由
关键证据
协议签字真实性
《协议书》非本人签字,对其无约束力
签字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己本人所签、指纹为本人所按
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原件
协议效力完整性
庚未签字,协议因未获全体成员同意而无效
庚庭审中明确认可协议内容,构成事后追认
庭审笔录中庚的陈述、《协议书》文本
二、判决逻辑深度拆解:协议有效认定的 4 层法律依据
1. 第一步:签字真实性的司法鉴定 —— 击破核心抗辩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协议书》中己的签字及指纹进行鉴定,结论为 “签字与己样本字迹一致,指纹为己本人所留”。这一认定直接否定了己 “非本人签字” 的抗辩,确立其为协议签订主体,需受协议内容约束。
司法规则:主张协议签字伪造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反证且鉴定确认签字真实,应承担败诉后果。
2. 第二步:未签字人追认的法律效力 —— 补正效力瑕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
  • 庚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 “认可《协议书》约定的五人均分利益”,构成对协议的事后追认;

  • 追认的溯及力:庚的追认使协议自签订时即对其产生约束力,原本 “部分成员未签字” 的形式瑕疵得以补正。

3. 第三步:协议与后续行为的关联性 —— 印证真实意愿
法院查明,《协议书》签订后,丙、丁、戊主动配合己变更承租人,该行为与协议中 “允许特定成员成为回迁人(承租人)、利益共享” 的约定一致,表明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真实的利益分配合意。
裁判逻辑:家庭成员后续行为与协议内容的一致性,可佐证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单方强制或虚假签订。
4. 第四步:分家协议的特殊性 —— 不苛求 “全体签字” 形式
分家协议作为家庭内部自治文件,法律未强制要求全体成员签字生效。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的核心要件为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 协议内容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公房管理、继承相关法律规定;

  • 全体成员(包括追认的庚)均认可协议内容,符合 “共同意愿” 本质,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三、类案对比:分家协议效力认定的 3 种典型情形
不同签字状态下的分家协议效力存在显著差异,结合司法实践可分为以下类型:
情形类型
具体表现
效力认定结果
核心法理
本案情形
部分成员签字,未签字成员事后追认
有效
追认补正效力瑕疵,符合真实意愿
未追认情形
部分成员签字,未签字成员明确拒绝认可
对未签字成员无效,仅约束签字成员
分家协议不适用 “多数决”,需尊重个体意愿
无权处分情形
部分成员签字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未获其他成员追认
协议整体无效(涉及无权处分部分)
侵犯共有财产处分权,违反《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关键区分点:本案与 “未追认情形” 的核心差异在于未签字人的态度 —— 追认使协议覆盖全体成员,拒绝则仅约束签字方;与 “无权处分情形” 的差异在于,本案协议经全体成员(含追认者)认可,不存在无权处分问题。
四、实务操作指南:分家协议签订与维权的 5 个关键要点
1. 协议签订阶段:效力补强的 3 种核心方式
为避免 “部分成员未签字” 引发效力争议,签订分家协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全程留痕:对协商及签字过程录音录像,明确未签字成员的知情情况;

  • 见证人参与: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家族长辈或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字,佐证协议真实性;

  • 及时补签:对暂时无法签字的成员,约定 “后续 7 日内补签”,并留存其同意协议内容的书面说明(如微信、短信记录)。

2. 纠纷解决阶段:举证与抗辩的 4 项核心策略
角色
核心举证方向
风险防范要点
主张协议有效方
1. 签字真实性(协议原件、鉴定意见书);2. 未签字人追认(庭审陈述、书面认可材料);3. 后续履约行为(如配合变更登记的申请)
及时固定追认证据,避免未签字人事后反悔
抗辩协议无效方
1. 签字伪造(提供相反样本、申请重新鉴定);2. 未签字人明确拒绝(庭审陈述、书面异议);3. 协议内容违法(如处分他人财产)
签字异议需在举证期内申请鉴定,逾期将丧失权利
3. 特殊注意事项:与赡养义务的绑定关系
若分家协议中约定 “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挂钩”(如 “获得房屋者承担主要赡养责任”),需注意:
  • 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员,可能丧失协议约定的财产权益;

  • 举证责任:主张对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需提供医疗记录、赡养支出凭证等证据。

五、延伸思考:判决背后的家庭自治与司法边界
本案判决体现了 “尊重家庭自治、实质审查意愿” 的司法导向:
  1. 形式与实质的平衡:分家协议不苛求 “全体签字” 的绝对形式,更注重探究成员真实意愿,未签字人的追认可补正形式瑕疵;

  1. 家庭伦理的司法考量:法院认可 “成员配合变更承租人” 与 “协议利益共享” 的关联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否定家庭成员间的合意,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的稳定性;

  1. 权利保护的平等性:既通过鉴定保护了协议签字方的权益,也通过追认制度保障了未签字方的选择权,最终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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