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作为中国社会延续千年的传统理念,是赡养体系的重要基础。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否必然存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7月,连城县居民邹某与陈某登记再婚。邹某与前妻育有女儿邹某斌,陈某与前夫育有长女陈某慧、次女陈某凤及儿子陈某龙(陈某凤与陈某龙系双胞胎)。再婚时,陈某慧年满16周岁,已完成中专学业并参加工作;陈某凤、陈某龙年仅11周岁。
陈某凤随母亲到邹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与祖母拾荒维持生计,期间接受贫困生社会资助,完成初二学业后辍学打工。陈某龙则随母亲在邹某家生活至中专毕业,此后应征入伍,服役四年。
2024年下半年,邹某确诊肛管恶性黑色素瘤,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支出医疗费用20余万元。因治疗耗尽积蓄且丧失劳动能力,邹某要求继子女陈某龙、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其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慧在母亲再婚时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通过劳动实现经济独立,与邹某未形成抚养关系;陈某凤随母亲与邹某共同生活仅半年,此后由贫困的祖母抚养,关键成长期未得到邹某的生活照料与教育支持,双方亦未建立有效抚养关系。故对邹某要求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龙在母亲再婚时年仅11周岁,长期随母亲与邹某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依法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现邹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备赡养能力的陈某龙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础、经济状况及邹某亲生女儿邹某斌亦应承担赡养责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陈某龙承担邹某部分医疗费用。
年龄与依赖度要件:继子女在再婚时需为未成年且无独立生活能力(通常指 18 周岁以下,或 16 周岁以上但无法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
本案中:陈某慧 16 周岁已工作独立,不符合 “依赖度” 要求;陈某龙、陈某凤 11 周岁未成年,具备依赖基础,但需结合后续抚养事实判断。
抚养教育的 “实质性” 要件:继父母需在继子女关键成长期(通常指未成年阶段) ,提供持续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教育保障(如支付学费、日常开销,陪伴成长)。
本案中:陈某凤仅共同生活半年,关键成长期(11 周岁后)靠祖母拾荒、社会资助生活,邹某未提供 “实质性” 抚养;陈某龙则长期随邹某生活,接受其抚养至中专毕业,满足 “实质性” 要求。
关系的 “持续性” 要件:抚养教育需具备一定时长(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 1 年以上,且需覆盖重要成长阶段)。
本案中:陈某凤的半年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形成稳定抚养关系;陈某龙的长期共同生活(至中专毕业),符合 “持续性” 标准。
亲生子女的法定责任优先性
继子女的经济能力
情感基础与抚养强度
再婚时已成年或虽未成年但经济独立(如本案陈某慧);
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接受实质性抚养(如本案陈某凤);
自身无赡养能力(如无劳动能力、靠低保生活);
继父母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继子女权益的行为(可免除赡养义务)。
否定 “婚姻绑定责任”,强调 “权利义务对等”
保护继子女合法权益,避免 “义务强加”
引导家庭关系建设:以 “抚养” 促 “赡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