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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继子女是否必须赡养继父母?

 “养儿防老”作为中国社会延续千年的传统理念,是赡养体系的重要基础。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否必然存在?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07年7月,连城县居民邹某与陈某登记再婚。邹某与前妻育有女儿邹某斌,陈某与前夫育有长女陈某慧、次女陈某凤及儿子陈某龙(陈某凤与陈某龙系双胞胎)。再婚时,陈某慧年满16周岁,已完成中专学业并参加工作;陈某凤、陈某龙年仅11周岁。

  陈某凤随母亲到邹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与祖母拾荒维持生计,期间接受贫困生社会资助,完成初二学业后辍学打工。陈某龙则随母亲在邹某家生活至中专毕业,此后应征入伍,服役四年。

  2024年下半年,邹某确诊肛管恶性黑色素瘤,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支出医疗费用20余万元。因治疗耗尽积蓄且丧失劳动能力,邹某要求继子女陈某龙、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其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慧在母亲再婚时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通过劳动实现经济独立,与邹某未形成抚养关系;陈某凤随母亲与邹某共同生活仅半年,此后由贫困的祖母抚养,关键成长期未得到邹某的生活照料与教育支持,双方亦未建立有效抚养关系。故对邹某要求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龙在母亲再婚时年仅11周岁,长期随母亲与邹某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依法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现邹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备赡养能力的陈某龙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础、经济状况及邹某亲生女儿邹某斌亦应承担赡养责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陈某龙承担邹某部分医疗费用。


一、北京继承律师核心法律问题:继子女赡养义务的 “非必然性”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基于婚姻关系自动产生,而是以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为法定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本案中,三名继子女(陈某慧、陈某凤、陈某龙)对邹某的赡养责任差异,正是这一规则的典型体现 —— 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才需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二、案例拆解:三类继子女情形的责任认定对比
(一)案例核心事实与当事人关系
当事人
与邹某关系
再婚时年龄
共同生活及抚养情况
法院认定结果
陈某慧
陈某长女(继女)
16 周岁
已中专毕业并工作,经济独立,未与邹某共同生活
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承担赡养义务
陈某凤
陈某次女(继女)
11 周岁
仅共同生活半年,后随生父、祖母生活,靠拾荒、资助完成学业
未形成有效抚养关系,不承担赡养义务
陈某龙
陈某儿子(继子)
11 周岁
随母亲与邹某共同生活至中专毕业,接受其抚养教育
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需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邹某斌
邹某亲生女儿
-
法定赡养义务人
需与陈某龙共同分担邹某赡养责任
(二)关键认定标准:“抚养教育关系” 的三大构成要件
法院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与《民法典》司法解释):
  1. 年龄与依赖度要件:继子女在再婚时需为未成年且无独立生活能力(通常指 18 周岁以下,或 16 周岁以上但无法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

  • 本案中:陈某慧 16 周岁已工作独立,不符合 “依赖度” 要求;陈某龙、陈某凤 11 周岁未成年,具备依赖基础,但需结合后续抚养事实判断。

  1. 抚养教育的 “实质性” 要件:继父母需在继子女关键成长期(通常指未成年阶段) ,提供持续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教育保障(如支付学费、日常开销,陪伴成长)。

  • 本案中:陈某凤仅共同生活半年,关键成长期(11 周岁后)靠祖母拾荒、社会资助生活,邹某未提供 “实质性” 抚养;陈某龙则长期随邹某生活,接受其抚养至中专毕业,满足 “实质性” 要求。

  1. 关系的 “持续性” 要件:抚养教育需具备一定时长(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 1 年以上,且需覆盖重要成长阶段)。

  • 本案中:陈某凤的半年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形成稳定抚养关系;陈某龙的长期共同生活(至中专毕业),符合 “持续性” 标准。

三、司法裁判逻辑:三大考量因素决定赡养责任范围
即使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院也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继子女的赡养责任份额,而非 “全额承担”,本案体现三大核心考量:
  1. 亲生子女的法定责任优先性

邹某的亲生女儿邹某斌,是法定第一顺位赡养义务人,需与陈某龙共同分担责任。法院未要求陈某龙单独承担,正是基于 “亲生子女与继子女责任平衡” 的原则。
  1. 继子女的经济能力

法院会审查继子女的收入、家庭负担(如自身房贷、子女教育支出)等,避免因赡养义务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本案中 “酌定部分医疗费用”,即考虑了陈某龙的实际经济状况。
  1. 情感基础与抚养强度

陈某龙长期接受邹某抚养,双方存在情感联结,这是其承担义务的重要情理基础;若仅存在短期、低强度抚养(如仅提供基本食宿,无教育支持),则可能降低赡养责任比例。
四、实务操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益维护指引
(一)继父母主张赡养义务的举证要点
若继父母需主张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需重点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抚养教育关系” 存在:
证据类型
具体材料
证明目的
共同生活证据
户口本(登记同一住址)、邻居 / 社区证言、照片 / 视频(日常生活记录)
证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
抚养支出证据
学费缴费凭证、医疗费用票据、生活费转账记录、购物发票(为继子女支出)
证明提供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
教育参与证据
家长会签到记录、学校沟通记录、课外辅导缴费凭证
证明参与继子女教育过程
年龄与能力证据
继子女再婚时的出生证明、学籍档案(证明未成年)、无收入来源证明
证明继子女当时需依赖抚养
(二)继子女抗辩不承担义务的合法情形
继子女若主张不承担赡养义务,可围绕以下情形举证:
  1. 再婚时已成年或虽未成年但经济独立(如本案陈某慧);

  1. 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接受实质性抚养(如本案陈某凤);

  1. 自身无赡养能力(如无劳动能力、靠低保生活);

  1. 继父母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继子女权益的行为(可免除赡养义务)。

五、延伸思考:案例背后的社会意义与法律导向
  1. 否定 “婚姻绑定责任”,强调 “权利义务对等”

本案明确:继父母不能仅因与继子女的父母结婚,就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责任,才能获得对应的赡养权利,体现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的民法原则。
  1. 保护继子女合法权益,避免 “义务强加”

对未接受实质性抚养的陈某慧、陈某凤,法院驳回邹某的诉求,避免继子女因父母婚姻关系,被强加无法律依据的赡养义务,平衡了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权益。
  1. 引导家庭关系建设:以 “抚养” 促 “赡养”

案例传递明确导向: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责任,需以实际的情感与抚养投入为基础,鼓励重组家庭中形成良性的抚养教育关系,而非仅靠法律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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