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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抚养非亲生子女后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能获支持吗?

 含辛茹苦抚养的儿子,却发现原来不是亲生的,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欺诈性抚养”的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原告叶某和被告葛某二人离婚,被告葛某支付原告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原来,在2019年9月,叶某(男)与葛某(女)相识,并于2022年5月举行婚礼仪式。同年9月,葛某生育一子叶某某。2023年2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后因给孩子叶某某上户口需要亲子鉴定材料,于是叶某就带孩子叶某某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经两次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为叶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叶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葛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葛某作为妻子,在与叶某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叶某某,并向叶某隐瞒了叶某某并非叶某亲生的事实,使得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判决叶某与葛某离婚。

  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也使叶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这不仅侵害了叶某人格权益,亦给叶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叶某有权要求葛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葛某过错程度,法院遂酌定葛某支付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判决后,原告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一、案件核心脉络与争议焦点

(一)关键人物与基础事实


当事人

身份关系

核心行为与诉求

叶某(原告)

葛某丈夫

与葛某 2022 年办婚礼、2023 年登记结婚,2022 年 9 月葛某生子叶某某;因上户口做亲子鉴定,发现叶某某非亲生,起诉离婚并主张 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葛某(被告)

叶某妻子

隐瞒叶某某非叶某亲生的事实,与叶某共同生活;诉讼中未否认鉴定结论,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

叶某某(子女)

葛某与他人非婚生子

生物学父亲非叶某,叶某曾因错误认知履行抚养义务


(二)核心争议焦点

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欺诈性抚养”?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并让叶某履行抚养义务,是否侵犯叶某合法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条件:叶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法院酌定 4 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与赔偿的关联性:因 “欺诈性抚养”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优先支持?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欺诈性抚养” 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欺诈性抚养” 的法律定性: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婚姻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及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院对葛某行为的定性逻辑如下: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含办婚礼未登记的 “事实婚姻阶段”)与他人非婚生子,且向叶某隐瞒真相,直接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核心义务,破坏婚姻信任基础。

构成 “欺诈性抚养”:葛某的隐瞒行为使叶某陷入 “子女为亲生” 的错误认知,进而付出时间、精力、金钱履行抚养义务(如照料孩子、支付生活开支等),属于典型的 “欺诈性抚养”—— 本质是通过欺诈手段,让他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抚养责任。

侵害人格权益:“欺诈性抚养” 不仅导致叶某财产损失(抚养费用),更对其人格尊严、情感期待造成严重伤害(如 “为人父” 的情感落空、社会评价潜在降低等),符合《民法典》中 “人格权受侵害” 的情形,属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条件与酌定依据

本案中叶某获赔 4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的裁判逻辑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考量以下 4 个核心因素:


考量因素

本案具体情形

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葛某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主观恶意明显;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孩子出生至亲子鉴定,约 1 年)

过错程度高,倾向支持较高额度赔偿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叶某从 “期待为人父” 到 “发现非亲生”,情感打击巨大;且因抚养非亲生子女,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人格尊严受损

损害后果严重,需通过赔偿弥补精神创伤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宁波市宁海县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的 “当地标准” 相对合理(通常此类案件中,赔偿额度多在 2 万 - 8 万元)

结合当地水平,4 万元符合合理区间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法院会综合葛某的收入、财产状况,避免赔偿金额过高导致其无力承担,兼顾 “惩罚过错” 与 “现实履行”

4 万元属于葛某可承受范围,确保判决可执行


对比类案:在江苏省苏州市类似案件中,法院因过错方隐瞒时间更长(3 年),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 6 万元;而在河南省新乡市案件中,因过错方存在事后弥补行为(主动道歉、返还抚养费),仅判决 2 万元。可见,过错程度、损害时长是核心影响因素。


(三)“欺诈性抚养” 与离婚的关联性: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

“欺诈性抚养” 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葛某的隐瞒行为彻底破坏了叶某对婚姻的信任,且双方无和好可能(叶某坚决起诉离婚,二审维持原判),符合 “感情确已破裂” 的法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与离婚一并处理:因 “欺诈性抚养” 是导致离婚的直接过错行为,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 “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的司法原则,避免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承受双重损失(婚姻破裂 + 精神伤害)。

三、实务操作指南:“欺诈性抚养” 案件的举证与维权要点

(一)原告(无过错方)的核心举证方向

要主张 “欺诈性抚养” 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重点留存以下 4 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类型

具体材料

证明目的

亲子关系否定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明确 “排除亲生关系”)、两次及以上鉴定报告(增强证明力,如本案中两次鉴定结论一致)

直接证明子女非原告亲生,是 “欺诈性抚养” 的核心事实依据

婚姻关系证据

结婚证(证明登记结婚时间)、婚礼照片 / 视频(证明事实婚姻开始时间)、共同生活记录(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

证明原告与过错方存在婚姻关系,且 “欺诈性抚养” 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抚养付出证据

子女生活费转账记录、教育费缴费凭证(如幼儿园学费、兴趣班费用)、医疗费用票据、照料子女的证人证言(如亲友、邻居证明原告长期照顾孩子)

证明原告因错误认知,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存在财产与情感付出

过错方隐瞒证据

双方聊天记录(如过错方曾否认 “子女非亲生” 的质疑)、过错方与他人的沟通记录(如与子女亲生父亲的联系证据)、原告发现真相后的交涉录音(如过错方承认隐瞒事实)

证明过错方存在 “故意隐瞒” 的主观过错,排除 “过失遗漏” 的可能


(二)被告(过错方)的常见抗辩与应对策略


被告抗辩理由

原告应对策略

关键反驳证据

“原告明知子女非亲生,仍自愿抚养”

提供双方婚前、婚后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从未知晓真相;申请证人出庭(如亲友证明原告一直以为孩子是亲生)

原告与亲友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的 “错误认知”)

“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无需赔偿”

提交自己因 “欺诈性抚养” 遭受的精神损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如因情感打击导致焦虑症)、社会评价受损证据(如亲友误解导致的名誉影响)

心理咨询报告、医院病历、证人证言(证明精神伤害的实际后果)

“抚养费已通过其他方式返还,不应再赔精神损失”

明确区分 “财产损失(抚养费)” 与 “精神损害赔偿”,指出返还抚养费是弥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弥补人格权益伤害,二者不冲突

抚养费返还的转账记录(证明仅返还财产,未赔偿精神损失)、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独立于财产赔偿)


(三)维权流程建议

先固定核心证据:在提起诉讼前,完成亲子鉴定(确保结论明确)、收集抚养付出记录、过错方隐瞒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如过错方删除聊天记录)。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若过错方愿意主动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若协商无果,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积极应诉:若一审判决后对赔偿金额不服(如本案中叶某上诉),需在二审中补充证据(如过错方后续过错行为、精神损害加重的证据),争取更合理的赔偿额度;若一审判决合理,需提交证据反驳对方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四、延伸思考:案例背后的法律导向与社会意义

强化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本案判决明确 “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 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离婚,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引导婚姻关系中双方恪守诚信,减少 “欺诈性抚养” 现象。

保护无过错方的人格权益:“欺诈性抚养” 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情感期待的侵害,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民法典》“以人为本” 的立法理念,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

明确 “财产损失” 与 “精神损害” 的区分:本案中,法院未因 “可能涉及抚养费返还” 而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是明确二者的独立性,避免无过错方因 “财产弥补” 而丧失 “精神救济” 的权利,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赔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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