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因原告暂不要求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原、被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暂不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案例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原则判决,结合原、被告的意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坐落于张家港某处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较为适宜。
案例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夫妻双方有无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判断,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难予支持。
案例4:关于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财产真实情况,且原告在本案中并不主张,故对财产问题不予理涉。原、被告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
案例5: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向本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张家港市某处房产的房屋装修。对于该部分,因该房屋并非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其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院对该部分不予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