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原告称无债权债务。被告申报生意欠款等债务共计20多万元,要求原、被告一起分担。原告质证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凭证,但是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无法确认债务的真伪,不应共同承担,如被告确实存在部分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关于债权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真实性无法确认,债权人可以案外另行向原告和被告主张权利。
案例2:关于债权债务问题。被告向本院申报,原告曾于婚前向其借款25000元。原告质证认为,其本人并未曾向原告借款,欠款并不属实。本院认为,关于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庭审中争议较大且该债务纠纷并非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被告可以于本案案外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案例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2万元,并要求被告将其在原告处的嫁妆搬离,于法有据,应予支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20棵香橼树,因香橼树不属于嫁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案例4: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生育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子女,必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应能认定对原告精神造成精神损害,结合侵权行为内容、造成后果、被告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万元。
案例5:关于被告提出的金手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由原告返还被告,因上述物品属于被告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由被告自行保管,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在原告处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