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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债务,应该归谁?

王某与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曾为甲公司占股80%的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的监事。2013年,王某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于李某,但仍保留监事的职务。


    2016年,A公司与李某及甲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甲公司增资50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持有甲公司15%的股权;同时协议中还约定,甲公司应在2017年实现合格上市,否则李某应承担A公司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投资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甲公司未成功上市。2018年,A公司起诉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债务,应该归谁,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因股权回购义务条件已经成就,李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表明甲公司系王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故股权回购义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为公司经营对外负担债务,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首先,应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经营已经纳入家庭意志,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即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关系:王某与李某于 2001 年登记结婚。王某曾为甲公司占股 80% 的股东及监事,2013 年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后仍保留监事职务。


2.投资协议:2016 年,A 公司与李某及甲公司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 A 公司向甲公司增资 5000 万元,甲公司应在 2017 年实现合格上市,否则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7 年甲公司未成功上市。


3.诉讼情况:2018 年,A 公司起诉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法院判决依据


1.《投资协议》合法有效,股权回购义务条件成就,李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2.在案证据表明甲公司系王某与李某共同经营,股权回购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首先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无共同签字或追认情况,但从共同经营角度判断。


      其次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法院认为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经营纳入家庭意志,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为夫妻共同经营,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甲公司系夫妻共同经营。


三、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中,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经营对外负担的债务,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1.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方式,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强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标准,若债权人能证明公司经营纳入家庭意志、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公司为夫妻共同经营,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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